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15-017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 0.015 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142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 0.0135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 0.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7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5月21日的《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分配方案:
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90,812,4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35,862,186.03元。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42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3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7月17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6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98-5888908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