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金轮股份 公告编码:2015-054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454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454号)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454号)
2015年6月9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森达装饰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3753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南通美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是否为森达装饰或上市公司的关联方。2)担保种类、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3)交易对方将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森达装饰对本次交易中以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影响。请独立财务股份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4月8日,森达装饰将持有的江苏森德45%的出资额转让给朱善忠,将其持有的恒信小贷40%的股权权益转让给江苏森德。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转让原因、对本次交易评估值及森达装饰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2月5日,森达装饰受让洪亮持有的成都泓锐的100%股权,报告期内成都泓锐仍在筹建期,尚未开展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受让成都泓锐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2)成都泓锐的核心竞争力。3)受让成都泓锐对本次交易评估值及森达装饰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14年度,森达装饰的净利润、毛利率、净利率、销售价格均较2013年下降。请你公司: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市场需求、竞争状况、行业地位及其占有率、同行业情况等方面,补充披露2014年对森达装饰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导致业绩下滑的原因是否长期存在,如存在,补充披露对森达装饰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你公司结合已有合同或订单、业务开展情况等,补充披露森达装饰2015年度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森达装饰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较2013年末增长23.67%。请你公司结合业务模式、应收账款应收方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向客户提供的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等,补充披露森达装饰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原因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森达装饰报告期其他应收款的应收方、形成时间、具体事项、金额、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结合款项偿还情况,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存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