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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2015-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5-049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15年7月8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公司正与某药企洽谈筹划并购、资源整合等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8日开市起停牌。

      在停牌期间,公司与国药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深入沟通与交流,并就资源整合事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于2015年7月14日披露了《关于与国药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7月14日开市起复牌。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于2015年7月14日刊载于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5-05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细节尚需业务合同进行细化,对公司短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合作事项概述

      2015年7月13日,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国药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仁堂”)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双方优势资源合作事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双方约定:

      1、双方共同致力于开发河北省基药市场,发挥各自在药品销售、物流配送、仓储、药品招投标、线下药房等方面的优势,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确保公司全部基药产品入围河北地区/市/县/区的地方目录;

      2、双方共同致力于公司大宗产品通心络胶囊、参松养心胶囊正常市场供应销售,及夏荔芪胶囊、参灵蓝胶囊、枣椹安神口服液等新产品在市场的开发;

      3、双方共同致力于在销售旺季到来之际,公司连花清瘟系列剂型产品在终端(含村卫生室、卫生院)覆盖,进一步提升市场覆盖率。

      4、双方共同致力于开拓以岭药业全资子公司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线下产品的销售;

      5、今后公司如有新产品上市,乐仁堂需提供优先资源,共同开发医院市场。

      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尚待相关各方进一步协商后确定并履行报双方决策程序。

      本次合作意向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协议对方介绍

      合作方:国药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长安区青园街57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疫苗的批发;特殊药品定点经营资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西)(仅限药品分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至2019年8月28日);三类医疗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6-1输液、输血器具及管路;二类(助听器除外)的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3月6日);保健食品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化学试剂及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玻璃仪器、日用百货、杂品、健身器材、纸及纸制品、家用电器、服装、一般劳保用品、照相器材、消毒液、化妆品的批发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普通货运(以上项目有效期至2015年09月01日);物流服务(有效期至2015年8月13日),批发预包装食品(有效期限至2016年5月29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对公司的影响

      如本次合作事项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有效促进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覆盖率。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细节尚需业务合同进行细化。

      本次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短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根据双方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国药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