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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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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2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7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8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朱斌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和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及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备案、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的备案等;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但有关规定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3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8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祖康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4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7.5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0.67%。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全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14日。2011年3月19日整体变更为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9000408316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

      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斌

      公司注册资本:16000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潢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室内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2012-2014年的经营业绩情况

      单位:元

      ■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由于近期股票市场非理性波动,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筹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战斗力,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共担风险,共享利益,从而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同时,公司坚定看好国家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对未来充满信心。公司将努力树立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股票

      四、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7.5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6,000.00万股的0.67%。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共29人。公司董事、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对象范围内。

      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网站上进行详细披露。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注: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六、 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9.10元。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49.1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15年7月7日为公司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该日收盘价为20.26元;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三十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7月7日的平均收盘价为49.10元。

      七、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可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二)授权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等待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12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以行权。

      (四)可行权日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激励对象必须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行权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安排如下:

      ■

      激励对象必须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各期可行权的部分必须在对应行权时间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前完成行权,不可以与之后的可行权部分统一行权,逾期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则注销。

      (六)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以及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按照《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在2015~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根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实际生效股票期权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增发等事宜,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增发等事宜,应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7、在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0、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期权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二)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

      1、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2、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股票期权获授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3、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也是授出股票期权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4、公司于授权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

      5、激励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6、公司在获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办理登记结算过户事宜。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向登记机构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依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次股票期权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者不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

      4、激励对象按照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但是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并准备好交割款项;

      6、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因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和义务

      十二、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因正常的岗位调动导致发生变更的,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继续有效。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包括尚未进入行权期的部分和已经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

      2、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被公司解聘的,自职务变更或解聘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包括尚未进入行权期的部分和已经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即被取消。

      3、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包括尚未进入行权期的部分和已经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即被取消。

      4、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所有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其已进入行权期且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自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6、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自死亡之日起,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15年9月末授予期权,以每份期权价值为2.73元进行测算,则2015年~2018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以上为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结果,该成本估算不能直接作为会计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受实际授权日的不同的影响,实际成本会与此处的数据有所差异。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为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

      股票期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公司2015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产生影响,从而会公司2015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备查附件

      1、《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