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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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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21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用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的计算: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9、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5)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6)承诺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基金代码:001624;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B,基金代码:001625。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直销机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9)印鉴卡;

      (10)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承诺函(加盖公章);

      (12)《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机构版)。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基金代码:001624;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B,基金代码:001625。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五、 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 退款

      1、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95559

      联系人:汤嵩彥

      3、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场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6-18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傅轶

      经办律师:傅轶、张明远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坚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梁美锋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梁美锋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