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公告
  •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合同公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万润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  
    2015年7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5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59版:信息披露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合同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万润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5-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6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4、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2015年7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15:00至2015年7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19,687,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8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9,670,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71%;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其中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邦和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819,687,5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