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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大康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
    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5-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5-062

      债券代码:112102 债券简称:12大康债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大康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

      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根据《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7.3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7.30%。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三)回售价格:100元/张

      (四)回售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15日、16日

      (五)回收资金到帐日:2015年8月24日

      二、“12大康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大康债”;代码为“112102”

      3、发行总额:人民币3.3亿元。

      4、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来票面利率不变。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债券持有人未做回售申报,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7、票面利率及面值:本期债券的利率为7.30%;面值为100元/张。

      8、起息日:2012年8月23日。

      9、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8月23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17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期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与2012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7.3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7.3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即2015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固定不变。

      三、“12大康债”回售实施办法

      (一)回售登记期: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16日

      (二)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三)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四)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的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大康债”。

      (五)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8月24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一)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8月24日。

      (二)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7.30%。每手“12大康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8.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5.70元)。

      (三)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德宇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188弄虹桥商务别墅43号楼

      联系人:谌婷

      联系电话:021-62430519

      传真:021-52137175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

      联系人:王瑜文

      联系电话:010-59026646

      传真:010-5902660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