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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购买办公楼的公告
    2015-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079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购买办公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子公司上海嘉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牧投资”)以人民币83,250.83万元向上海新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浩隆”)购买国浩长风城5号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2015年7月13日,嘉牧投资与新浩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以人民币83,250.83万元购买新浩隆位于上海市中江路388弄《国浩长风城》5号办公楼。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上海新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5号301室

      注册资本:12,6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许良发

      经营范围:在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175街坊15丘地块内从事商务楼、办公楼的开发、销售、租赁,附设酒店、商场、文化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销售、租赁,停车场(库)经营管理,房地产咨询(不含经纪)及物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酒店经营和管理、餐厅、酒吧、美容美发、健身中心、游泳池、商务中心、会务服务、卖品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6年03月23日

      三、交易标的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位于上海市中江路388弄国浩长风城5号,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办公楼。据新浩隆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3,300.33平方米。

      至合同签署时止,交易标的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普陀房管(2013)预字0000038号)。

      四、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款

      嘉牧投资购买该办公楼,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25,000元。根据新浩隆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3,300.33平方米,嘉牧投资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83,250.83万元。

      (二)交付条款

      除不可抗力外,新浩隆定于2015年10月9日前将该办公楼交付给嘉牧投资。且交付须符合:该办公楼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新浩隆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经注销,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该房屋缴纳维修基金。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1、双方一致确认,嘉牧投资向新浩隆支付30%的房款,作为第一期房款;

      2、于本合同签署时,嘉牧投资应再向新浩隆支付人民币17,275.58万元的房款,作为第二期付款;

      3、不晚于2015年9月21日,嘉牧投资应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新浩隆支付剩余房款。

      (四)保证条款

      新浩隆保证在向嘉牧投资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新浩隆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新浩隆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新浩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关联事项说明

      本次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在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以内。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过程中,嘉牧投资约定了严格的合同条款,公司风险可控。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品牌展示和客户接待,对提升公司形象及综合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080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新城”)以人民币39,307.32万元受让济南新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新城”)持有的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永天”)100%的股权及债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交易概述

      近日青岛新城与济南新城签订《济南新城地产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收购其持有的天鸿永天100%的股权及债权。股权转让完成后,青岛新城持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田园新城片区B2-1地块(地块公告号:济国土资告字【2014】38号;土地编号:2014-G091)100%的权益,济南新城不再拥有天鸿永天及其持有地块的任何权益。股权及债权转让对价总额为39,307.32万元。

      五、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济南新城地产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9-1号

      注册资本:2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薛振友

      经营范围: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生产、销售(按许可证核准的期限经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社会经济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7年7月12日

      六、交易标的的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天鸿永天100%股权及债权

      (二)天鸿永天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9-1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凭资质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销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薛振友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月6日

      天鸿永天为济南新城100%持股的子公司。

      (三)天鸿永天持有地块的情况

      (1)持有地块名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田园新城片区B2-1地块(地块公告号:济国土资告字【2014】38号;土地编号:2014-G091)

      (2)地块信息:2015年6月9日,天鸿永天取得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历城国用(2015)第0500039号;坐落:历城区田园新城片区B2-1地块;地号:050740083,土地用途: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商务金融用地9,829.40平方米、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88,464.60平方米;使用权终止日期:商务金融用地2055年6月1日、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85年6月1日。

      (3)该地块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2,732.00万元,全部土地款已经付清。天鸿永天并支出土地出让金延期利息239.30万元。

      (4)地块现状:尚未有任何开工建设,有部分待拆迁建筑物和土方。

      (5)至协议签署时止,天鸿永天已经取得的前期审批文件包括:目标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交易各方

      转让方:济南新城地产有限公司

      受让方: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股权转让标的

      济南新城将其合法持有的100%的天鸿永天的股权及债权转让给青岛新城。

      (四)交易价款

      依据协议公司须向济南新城支付的交易价款为39,307.32万元,其中包括股权转让价款6,000.32万元和债权转让价款33,307.00万元。

      (五)股权交割条款

      (1)青岛新城将约定的总交易价款全部支付至交易双方共管账户之日起7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将转让目标股权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签字或盖章后,向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递交变更申请。该等文件中约定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协议为准。任一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变更申请逾期提交的,每逾期一日向对方承担目标股权转让价款日万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2)如果因为政府原因导致目标股权不能完成变更登记的,协议自动终止,青岛新城在协议终止后7日内退还济南新城已移交的所有原件资料并销毁该等原件的一切复制件(如有),济南新城在协议终止后7日内与青岛新城配合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账户内资金所有资金(含利息)退还青岛新城。此后,双方互相不负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3)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天鸿永天取得新的法人营业执照当日,视为交易双方完成股权交割。

      (五)声明和保证条款

      对于2015年6月16日之前天鸿永天财务报表的所有未披露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税费、企业未付之工程款、设备款、合同款、违约金、员工福利待遇、行政罚款等均由济南新城承担。对于2015年6月16日之后到股权交割日期间内天鸿永天正常的生产经营支出由天鸿永天继续承担,如因济南新城过错而发生非正常的债务,则该等非正常债务造成天鸿永天资产发生减少、减损、被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强制执行,济南新城均有义务向目标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公司也有权直接向天鸿永天追偿。如济南新城无故不履行前述义务经公司指出后30日内仍然未能纠正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公司行使解约权的,济南新城退还公司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因此造成公司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济南新城须予以赔偿;非因济南新城过错而产生的非正常债务,由天鸿永天承担。股权交割日起,天鸿永天的一切债务均与济南新城无关。

      七、关联事项说明

      本次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无需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八、本次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过程中,青岛新城约定了严格的合同条款,公司风险可控。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将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将有积极的影响。

      九、备查文件

      《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