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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2015-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南航空、海航B股 编号:临2015-060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13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航空”或“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华航空”)通知,大新华航空于7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大新华航空于2015年7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1%。

      本次增持前,大新华航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432,789,4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8.18%;通过AMERICAN AVIATION LDC.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16,086,402股,间接持有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77%。

      本次增持后,大新华航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649,375,88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96%。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的判断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大新华航空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自本次增持日起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增持)。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大新华航空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大新华航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南航空、海航B股 编号:临2015-061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受让部分

      股权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海南航空”)于2014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受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临2014-077),公司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控股”)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华航空”)签署了《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海南航空4.89%股权协议》。

      2015年6月25日,海发控股公开征集其持有的公司4.89%股权意向受让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临2015-047)。

      近日接到股东通知,海发控股确认大新华航空为本次协议转让海南航空4.89%股权的受让方,海发控股与大新华航空签署了《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海南航空4.89%股权之股份转让协议》和《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㈠合同主体

      转让方:海发控股

      受让方:大新华航空

      ㈡转让标的及价款

      1、转让标的:海发控股持有的公司595,238,094股无限售人民币普通股(占总股本的4.89%);

      2、转让标的成交价:5.32元/股,合计人民币3,166,666,660元。

      3、大新华航空已向海发控股支付的股份转让款1,898,176,607元作为保证金,其余股份转让款1,268,490,053元在取得所有有权监管部门批准后四十日内支付给海发控股。

      二、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大新华航空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29.96%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大新华航空将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34.85%的股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股份转让事宜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及相关有权监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事项进展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海南航空4.89%股权之股份转让协议》和《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