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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1 证券简称:株冶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4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2015年7月14日。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通讯表决方式。

      (四)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3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1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该提案。

      为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进行调整,对涉及《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原为:“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现改为:“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 2015 年 7 月 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961 证券简称:株冶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5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31日 15点30 分

      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福尔莱大酒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30日

      至2015年7月31日

      投票时间为:自2015年7月30日15时00分 至2015年7月31日15时00分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将于2015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资料将在会议召开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流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15:00至2015年7月31日(注:现场大会当天)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手续:

      1、 自然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2、 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会议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二) 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株冶宾馆四楼株冶集团证券部;邮政编码:412004。

      (三) 会议登记时间:2015年7月25日至7月29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四)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话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议登记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古可

      联系电话:0731-28392172、28390142

      传真:0731-28390145、28390047

      登记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株冶宾馆四楼

      邮编:412004

      (二) 会议费用情况

      本次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股东的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