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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公告编号:临2015-029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拉萨行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42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142,857股股票,发行价格3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4,999,995.00元,扣除发行费用20,307,633.7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94,692,362.30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2015年6月26日到达公司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121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7月15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上述银行。本次签订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截止2015年7月15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6040100100203927,截止2015年7月10日,专户余额为194,692,362.3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价及用于标的公司偿还长期借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罗福会、杜广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公告编号:临2015-030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异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三个交易日(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15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情况。

      二、本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本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2、2015年7月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5)。目前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事项正在按计划进行,如有进展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确认: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债务重组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网站及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