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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5-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2015-60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岑蓉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叶彦菁、赵振兴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电子公告编号:临2015-61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发函询证,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在2015年7月13日、14日、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发布了拟策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拟收购一家国内规模较大的能源互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51%的股权,但因双方在业绩承诺、意向报价等方面存在意见分歧,公司决定暂停该重大事项的策划,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7月13日复牌,相关事项已公告。

      2、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计划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000元,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3、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除上述披露事项外,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4、经公司向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问询,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信息披露报纸,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