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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管理层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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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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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无条件通过暨复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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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管理层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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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为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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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5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达新材料”)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公司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法院受理了该案。2015年7月14日,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388-398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良

      被告一: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告二: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舜天船舶向界达新材料支付汇票金额340,968.24元,扬州厂对舜天船舶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判令舜天船舶、扬州厂支付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2日,扬州厂背书给舜天船舶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界达新材料货款。该汇票的付款人为舜天船舶,收款人为扬州厂,出票金额为340,968.24元,到期日为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4日,界达新材料持该汇票向舜天船舶的开户银行委托收款,但被该开户银行出具了退票说明。界达新材料为维护其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