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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5-156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7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佳程广场A座23层报告厅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约定区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5-157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北京电影学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5-158号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5-159号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5-160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5-157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

      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约定区域合作协议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合作期限为3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5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约定区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上述补充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协议双方

      甲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公告的临2014-079号公告),约定由公司对委托区域进行开发建设。

      为保证合作协议顺利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开发建设进度及结算事项等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内容:

      1.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委托服务期限为30年,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还款资金来源和保障

      1)双方同意将《合作协议》第五条第1款税收第(2)项修改为“协议签订后,每年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属于委托区域内的税收收入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甲方按下列比例用于支付乙方作为区域开发相关事项投资成本及收益,用于区域开发相关事宜的投入:2015年-2019年,90%;2020年-2024年,85 %;2025年-2029年,80%;2030年-2034年,75 %;2035年-2039年,50%;2040年-2044年,50%。”

      2)双方同意将《合作协议》第五条第2款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第(2)项修改为“为支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委托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的标准计提相应的资金或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部作为支付乙方区域开发相关事项投资成本及收益的还款资金来源,用于区域开发相关事宜的投入。”

      3)双方同意将《合作协议》第五条第3款基础设施配套费、修改为“委托区域内产生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甲方全部支付乙方作为区域开发相关事项投资成本及收益,用于区域开发相关事项的投入。”

      3.结算方式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2%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委托区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上述落地投资额系指经入区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等)、土地房屋租赁、设备以及与落地投资有关往来科目的所有投资。

      4)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5)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甲方审计的市场价确定。

      4.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费、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

      5.关于北京国际赛车谷的建设进度

      补充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启动北京国际赛车谷的土地整理及地上物拆迁工作。与前述土地整理及地上物拆迁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6.关于拒马河景观提升及滨河公园的建设进度

      乙方应按照甲方及水务部门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在2016年6月1日前完成拒马河景观提升及滨河公园的建设工作。

      7.公司已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设立了北京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委托区域开发建设经营。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5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本次协议的签署更加明确了公司与房山区政府合作的各方面细节,为双方继续开展深入合作奠定基础。

      五、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3.《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5-158

      华夏幸福关于与北京电影学院

      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合作框架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3.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5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已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电影学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中国领先的产业新城运营商、开发商。目前,在大厂潮白河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有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积极引入国际领先的影视特效企业及影视教育机构入驻园区。

      北京电影学院(以下简称“乙方”)是北京市主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教育部重点支持建设的艺术高校。

      (二)合作前提条件

      甲方自愿加入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履行副理事长职责和义务。

      (三)合作事项

      1. 甲乙双方同意在大厂潮白河经济开发区共同打造“北京东部影视产业集群”(暂定名),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共建“北京电影学院教学实践区”、“青年电影制片厂影视创作拍摄中心”,预计总投资约30亿元。

      1)甲乙双方共建“北京电影学院教学实践区”进行人才培训和教学实践,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制片、摄影、影视技术、国际交流等。

      2)甲乙双方共建“青年电影制片厂影视创作拍摄中心”。该中心将作为以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等校办支柱企业为主体的影片拍摄、影视后期加工、动漫游戏制作等影视项目制作区。在甲方影视产业园投入使用、载体完善的情况下,乙方确保每年不低于4部的影视作品在此进行拍摄、制作,以及不低于4部的作品首映式在此举办。

      2. 乙方将打造中国的“奥斯卡奖”(电影学院奖),在甲方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将颁奖盛典会址首选甲方所在的大厂潮白河经济开发区。如主会场不能落户,每届学院奖至少有相关的分会场、子活动在此举办。

      3. 甲乙双方围绕北京电影学院教师、校友会、理事会等资源展开合作,组建导师专家团队,共同促进多元化合作和产业落地。

      4. 甲乙双方共同发起组建“北京电影学院国际电影产业投资基金”。基金主要整合相关电影产业资源,扶持学生创业,培养优秀青年导演、演员以及剧本。

      5. 甲乙双方围绕北京电影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企业和项目孵化、国际交流等领域展开合作。实现“创作-项目孵化-企业发展”的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共同打造“人才孵化+产业化”的影视全产业链。针对乙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于甲方所开发园区,甲方给予项目扶持奖励。

      6. 甲乙双方共同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院校合作交流、国际电影年会、大师讲学和交流、学生影视作品展。

      7. 甲乙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的其他合作:

      1)另行探讨双方进一步的资本合作与安排,积极拓展我国电影产业的国际化、资本化、品牌化的全面合作。

      2)乙方产业化项目应优先考虑与甲方进行合作,相关项目可在甲方现有产业园内落地。

      3)双方共同拓展新区域,推动影视产业进行全国布局。包括乙方已经接洽的深圳大鹏新区、福建安溪及四川绵阳的项目合作,以及甲方现有和欲拓展的产业园区。

      8. 双方围绕北京电影学院在校优秀学生、社会优秀影视人才开展人才孵化、人才经纪、IP运营等方面的合作。

      9. 北京电影学院及青年电影制片厂项目落地优先享受园区扶持政策。

      (四)合作方式

      甲方指定下属全资子公司,乙方指定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等下属机构落实履行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项目的实施。以上具体事宜,由双方指定公司另以协议约定。

      (五)合作实施

      1.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10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终止协议或共同约定后续合作内容。

      2.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组建工作小组,以共同推进、落实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事项。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为公司与世界知名电影专业学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打造专业化“北京东部影视产业集群”奠定了后续的合作基础,为大厂潮白河经济开发区引入国际领先的影视特效企业及影视教育机构创造有利条件。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的合作标志着公司在大厂潮白河经济开发区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战略性框架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后续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具体合作实施进度和内容尚待协议双方沟通并进一步签署具体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具体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合作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5-159

      华夏幸福关于下属子公司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简要内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投资”)、九通投资下属子公司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威特”)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廊坊分行”)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九通投资拟与建行廊坊分行签署《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建行廊坊分行以5.5亿元的价格受让九通投资持有的三浦威特30.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九通投资拟于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期满24个月后,向建行廊坊分行回购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2.九通投资以其持有的三浦威特30.9%股权为其履行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为九通投资履行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同决议情况

      公司已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的议案》。

      二、交易概述

      九通投资、三浦威特拟与建行廊坊分行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九通投资拟与建行廊坊分行签署《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建行廊坊分行拟通过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以5.5亿元的价格受让九通投资持有的三浦威特30.9%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九通投资拟于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期满24个月后,向建行廊坊分行回购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九通投资

      公司名称: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31日;

      注册地址:固安县京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注册资本:30.9亿元;

      经营范围: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

      九通投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三浦威特

      公司名称: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6月27日;

      注册地址:固安县京开路西侧2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注册资本:5亿;

      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土地整理,供热投资、污水处理。

      三浦威特为九通投资全资子公司。

      (三)建行廊坊分行

      公司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成立日期:2005年1月6日;

      营业场所: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36号;

      负责人:陈比伦;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12日);办理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个人黄金买卖业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权收益权

      标的股权收益权指标的股权上的财产收益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享有标的股权变现所得的权利(扣除有关交易费用及税费,包括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有);

      2.若三浦威特依法解散,则享有三浦威特解散且清算后标的股权相对应的三浦威特财产的权利(扣除有关交易费用及税费,包括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有);

      3.若九通投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合同约定或在其他情况下依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权,则建行廊坊分行享有处置标的股权所得全部收益的权利(扣除有关交易费用及税费,包括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有);

      4.享有标的股权产生的其他收益的权利(扣除有关交易费用及税费,包括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有);

      5.享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标的股权收益权相关的任何财产性收益的权利。

      (二)标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

      1.九通投资向建行廊坊分行转让其所持有的三浦威特30.9%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5亿元。建行廊坊分行支付转让价款后即享有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2.建行廊坊分行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款项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及相关担保文件均已签署生效;

      2)九通投资、三浦威特及建行廊坊分行未违反《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的任一约定且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的、有效的;

      3)《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已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三)标的股权收益权的收购价款及支付

      1.建行廊坊分行有权随时依自身判断选择向九通投资之外的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收益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权收益权。如建行廊坊分行作出该等决定,建行廊坊分行将无息退还九通投资已支付的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

      2.标的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标的股权收益权收购基本价款(5.5亿元)+标的股权收益权收购基本价款×9%×(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实际天数/360)。

      3.自建行廊坊分行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九通投资每自然季末向建行廊坊分行支付当期标的股权收益权收购溢价款,满24个月后的对应之日,九通投资一次性向建行廊坊分行支付全部股权收益权收购基本价款和剩余全部股权收益权收购溢价款。

      4.对于股权收益权收购溢价款,九通投资应最迟于每个支付日之前的5个工作日,将当期应付的股权收益权收购溢价款划入监管账户。

      5.对于股权收益权收购基本价款,九通投资应按下表所列支付进度划入监管账户:

      ■

      6.标的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之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未经建行廊坊分行书面同意,九通投资不得支用。

      7.下列情形出现时,建行廊坊分行有权要求九通投资无条件提前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

      1)九通投资违反《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等文件中的约定;

      2)九通投资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收购溢价款及/或标的股权收益权收购基本价款的;

      3)标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被有关部门冻结或者出现其他限制情形,建行廊坊分行认为将会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

      8.九通投资向建行廊坊分行支付了全额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后,建行廊坊分行不再享有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四)违约责任

      九通投资未按约定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的,建行廊坊分行有权向九通投资就逾期支付价款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利率0.5%。计算。

      五、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旨在通过标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为九通投资的经营增加流动资金,以融资为最终目的。本次交易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损益情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3.《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5-160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投资”)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312.23亿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以上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九通投资、九通投资下属子公司三浦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威特”)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廊坊分行”)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九通投资拟与建行廊坊分行签署《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建行廊坊分行以5.5亿元的价格受让九通投资持有的三浦威特30.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九通投资拟于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期满24个月后,向建行廊坊分行回购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临2015-159号公告)

      (二)上市公司实施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以上担保需提交公司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31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京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注册资本:30.9亿元

      经营范围: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凭资质证经营)。。

      截止2015年3月31日,九通投资的总资产为18,174,384,309.85元,净资产为4,982,530,805.52元,2015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16,506,817.14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九通投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九通投资以其持有的三浦威特30.9%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项下九通投资全部的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股权收购基本价款、股权收购溢价款、违约金、赔偿金、股权收购人应向建行廊坊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廊坊分行实现《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权利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结合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对其的控制情况,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对该公司核定担保额度。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12.23亿元,均为本公司与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公告编号:2015-161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文学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副总裁胡学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独立董事朱武祥先生、段中鹏先生、张奇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朱洲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固安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科律师、张紫璇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