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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5-38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2国电03”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7月21日

      ●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摘牌日:2015年7月23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国电03”(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国电03”

      2.证券简称及代码:12国电03(122165)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33亿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22%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2012年7月23日 至2015年7月22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22%,每手“12国电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2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付息兑付日

      1.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7月21日

      3.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4.摘牌日:2015年7月23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电03”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2100;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5-39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2国电04”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23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2国电0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国电04”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国电04(122166)。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35%。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2012年7月23日到2017年7月22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5%,每手“12国电04”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7月2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电04”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2100;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