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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70版)

      根据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17日起将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改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的修改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有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修改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有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项下“2、议事程序”中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修改为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修改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项下“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中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九)生效与公告”中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公告: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修改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公告: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修改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交接,新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净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

      修改为: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净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投资基金,强调收益的当期实现与资产的长期增值。”

      修改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强调收益的当期实现与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修改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八)投资限制”项下,“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本基金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8、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10、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1、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修改为:

      “(八)投资限制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本基金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9、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11、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8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财产”的修改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修改为: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九、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中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项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将终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此外,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一、前言”、“二、释义”中部分定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概述、基金托管人概述中部分内容、“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中部分内容以及“二十二、争议的处理”中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17日起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统一修改为“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改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修改为:“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2012年10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4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四、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的修改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项下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修改为:“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项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修改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项下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修改为“(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项下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修改为“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中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修改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七、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三)投资范围”中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修改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基金品种。”

      修改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限制”项下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上市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修改为: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六)投资限制”项下增加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并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六)投资限制”项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修改为:“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项下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修改为: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一、前言”、“二、释义”中部分定义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17日起将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改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修改为:“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修改为:“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修改为“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四、对本基金原合同“五、基金备案”的修改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对本基金原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项下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修改为:“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修改为: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对本基金原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项下,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项下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项下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修改为:“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七、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三)投资范围”项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九)投资限制”项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中“(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修改为“(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修改为:“(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增加“(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并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4)项以及(6)-(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4)项以及(6)-(1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对本基金原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项下,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项下,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项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十、对本基金原合同“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的修改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修改为: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一、前言”、“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17日起将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的修改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修改为:“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对本基金原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修改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对本基金原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八、生效与公告”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对本基金原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项下“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修改为:“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项下“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修改为:“5、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项下“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修改为:“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七、对本基金原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二、投资范围”项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四、投资限制”项下,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修改为:“(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增加“(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并相应调整序号;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对本基金原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项下,“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修改为:“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公告”。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相应内容及“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使用的法律”中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17日起将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将原合同全文中“注册登记人”修改为“登记机构”,“注册登记”修改为“登记”。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改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拟修改为“《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四、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五、对本基金原合同“五、基金备案”的修改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修改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对本基金原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项下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修改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修改为“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项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对本基金原合同“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项下“(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项下“(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项下“(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修改为:“(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八、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二)投资范围”中“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以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以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项下“(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修改为:“(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增加“(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并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一、前言”中部分内容、“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基金托管人概况、“二十二、争议的处理”中仲裁机构名称及“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相应内容及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同花顺”)签订的代销协议,浙江同花顺将于2015年7月20日开始代理销售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210,B类基金代码:000211)(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人可通过浙江同花顺办理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

      一、关于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如下:

      第一部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上述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同基金日常交易时间。

      (三)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浙江同花顺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办理方式

      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扣款金额

      基金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最高最低扣款金额都需遵从销售机构的要求(浙江同花顺要求投资者每期扣款基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六)扣款日期

      1、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七)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4、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具体扣款规则以投资者与销售机构之间的约定为准。

      (八)申购费率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上述基金的申购业务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故定期定额申购也只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九)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十)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第二部分基金转换业务

      (一)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的投资者。

      (二)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浙江同花顺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四)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五)基金转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转换费用中申购补差费实行外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光大现金宝A类(000210)和光大现金宝B类(000211)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七)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二、联系及咨询方式:

      欢迎广大投资者咨询以及办理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及流程参照浙江同花顺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官网:http://www.yilucaifu.com/www.5ifund.com

      2、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

      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17日起将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二、释义”的修改

      将“《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对本基金原合同“五、基金备案”的修改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修改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本基金原文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项下,“2、议事程序”中,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修改为: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修改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项下,“(2)特别决议”中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九)生效与公告”项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