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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
    判决书的公告
    2015-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5-036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

      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洪仲裁字第26号,现将该裁决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南昌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本次仲裁,并于2015年4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次仲裁。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罗小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浮溪村鼎信镍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胡方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哲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倪家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张江高科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幢3楼

      法定代表人:胡方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哲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倪家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2年10月8日,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恩”)与申请人签订了《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烧结余热、AOD炉蒸汽发电工程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总承包上海瑞恩采用EMC模式投资的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烧结烟气余热利用及AOD炉蒸汽发电工程建筑安装施工,并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内容、合同价款、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其中,第4.8条约定上海瑞恩如累计超过一个月未履行支付,需按照每日支付当期应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预付款同样处理。第7.1条约定,上海瑞恩同意在其未支付完申请人垫资工程款前,本项目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归申请人。《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垫款全面履约,并于2013年12月26日竣工。合同履行期间,2013年8月2日,上海瑞恩、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联”)与申请人签订《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海瑞恩在《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由福建瑞联承载。上海瑞恩对福建瑞联在总承包期间所发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0月8日,上海瑞恩与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新能源”,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签订了《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烧结余热、AOD炉蒸汽发电工程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恒大新能源总承包上海瑞恩采用EMC模式投资的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烧结烟气余热利用及AOD炉蒸汽发电工程设计采购任务,并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内容、合同价款、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其中,第4.8条约定上海瑞恩如累计超过一个月未履行支付,需按照每日支付当期应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预付款同样处理。第7.1条约定,上海瑞恩同意在其未支付完恒大新能源垫资工程款前,本项目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归恒大新能源。《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恒大新能源垫款全面履约,并于2013年12月26日按约竣工。合同履行期间,2013年8月2日,上海瑞恩、福建瑞联与恒大新能源签订《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海瑞恩在《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由福建瑞联承载。上海瑞恩对福建瑞联在总承包期间所发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 6 月 2日,上海瑞恩、福建瑞联、恒大新能源、申请人签订《<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烧结余热、AOD炉蒸汽发电工程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权利、义务和责任转让协议书》,约定恒大新能源在《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转让给申请人。上海瑞恩同意对福建瑞联向申请人履行《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截止为福建瑞联支付义务届满之日。

      经历以上合同主体转换后,申请人成为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烧结余热、AOD炉蒸汽发电工程项目设计采购、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人、福建瑞联为该两项目的发包人,福建瑞联应向申请人支付该两合同应付的所有款项。但被申请人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恒大新能源分别支付了预付款1350万(共计2700万),另外向申请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20万元,绝大部分工程款8233万元一直拖欠至今。申请人虽多次向福建瑞联讨要,但均未再支付分毫,福建瑞联严重违约并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上海瑞恩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仲裁的请求、依据

      (1)裁定被申请人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本公司交付与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截止2015年1月18日应付工程款8233万元,应付违约金1768.0283万元,两项合计10001.0283万元。应付违约金最终应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2)裁定被申请人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就被申请人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恒大高新支付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3)裁定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5年7月7日,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洪仲裁字第26号的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8223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823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被申请人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申请人预交的本案仲裁费327672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径付申请人。

      上述(1)、(3)项裁决被申请人的给付义务,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业绩可能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推进本次公告的裁决结果的落实事宜,如本次裁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预计对公司业绩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南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洪仲裁字第26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5-03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

      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从推出到实施尚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因此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因筹划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恒大高新,股票代码:002591)已于2015年6月24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于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8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公告编号:2015-031),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基于公司员工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正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经公司研究商定基本方案摘要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业务骨干;

      (4)其他有特殊技能或特殊贡献的正式员工。

      具体参与名单需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

      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初步方案已基本确定,但是最终确定尚需一定时间,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开市起复牌,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工作,尽快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从推出到实施尚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因此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