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上午9:00以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已于2015年7月11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方城县子公司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方城县、社旗县、西华县设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社旗县子公司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方城县、社旗县、西华县设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西华县子公司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方城县、社旗县、西华县设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许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划转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位于通许县经四路中段西侧32,458.2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划转给通许县牧原。
五、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的议案》。
同意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养殖项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变更为邓州市都司镇高李村。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保荐意见和独立意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公司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秦英林、钱瑛、曹治年、张春武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牧原”)签订《生猪销售合同》,约定公司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向龙大牧原供应生猪,销售单价依市场行情确定。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秦英林、钱瑛、曹治年、张春武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与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三亿元人民币,期限五年,保证金6%,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租金季付,五年共二十期,每期本息 1715.24万元。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8月4日下午14:30在内乡县灌涨镇公司商圣苑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签署公司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会议通知详见2015年7月17日刊登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7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7月1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褚柯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监事会决议如下: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变更为邓州市都司镇高李村。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公司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牧原”)签订《生猪销售合同》,约定公司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向龙大牧原供应生猪,销售单价依市场行情确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与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三亿元人民币,期限五年,保证金6%,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租金季付,五年共二十期,每期本息 1715.24万元。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方城县、社旗县、西华县
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分别出资2,000万元在南阳市方城县、社旗县,周口市西华县设立方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方城牧原”)、社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社旗牧原”)、西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西华牧原”),并拟任郭徽先生为方城牧原法定代表人、曹庆伟先生为社旗牧原法定代表人、曹庆伟先生为西华牧原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15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方城县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在社旗县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在西华县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二)拟设立公司基本
1、方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1)拟定名称:方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拟定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3)拟定住所: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南侧
(4)拟定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及销售、饲料加工及销售、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服务推广(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社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1)拟定名称:社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拟定注册资本:2,000万元
(3)拟定住所:社旗县北京路与宏达路交叉口
(4)拟定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及销售、饲料加工及销售、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服务推广(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3、西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1)拟定名称:西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拟定注册资本:2,000万元
(3)拟定住所:西华县西夏镇东
(4)拟定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及销售、饲料加工及销售、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服务推广(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养殖规模的扩大和经营实力的不断提升,公司将进一步打造集饲料加工、种猪扩繁、商品猪饲养为一体的自育自繁自养大规模一体化生猪产业链。在方城县、社旗县、西华县等地成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推广大规模一体化饲养模式,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成立全资子公司,由全资子公司全面负责生猪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运营,有利于业务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效益最大化。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方城县、社旗县、西华县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方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社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西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向外扩展养殖规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区域进行专业化分工经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同意公司在方城县、社旗县、西华县设立子公司。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年出栏55万头生猪养殖项目。
为充分发挥通许县的地理、粮食优势,促进通许县牧原的发展,扩大公司发展规模,公司将在通许县建设年出栏55万头的生猪养殖项目及年产36万吨饲料加工厂。项目将在通许县所辖乡镇分期、分批,合理规划建设多个生猪养殖场,具体建设规模及养殖场面积由土地条件决定。该项目采用分期、分批方式,项目总投资约6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年出栏55万头生猪和年产36万吨饲料的能力。
同时,为保证项目的顺利、高效地实施,由通许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审慎选择项目实施地点;办理土地租赁相关事项;与通许县当地政府洽谈、签订、执行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筹资方案、筹资方式、筹资规模和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计划作适当调整。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15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的议案》,同意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年出栏55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及饲料加工项目,协议具体内容将在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7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建设年出栏55万头的生猪养殖项目及年产36万吨饲料加工厂。协议具体内容将在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养殖规模的扩大和经营实力的不断提升,公司将进一步打造集饲料加工、种猪扩繁、商品猪饲养为一体的自育自繁自养大规模一体化生猪产业链。
公司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年出栏55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同时建设年产36万吨饲料厂,有助于项目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业务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效益最大化。
五、备查文件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牧原食品”、“公司”)于 2015年7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就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0号文批准,牧原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6,050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3,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3,05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07元/股,截至2014年1月22日,募集资金总额722,1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4,278,836.8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7,821,163.14元,已经中兴华验字(2014)第HN-001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2011年2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1年2月28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年出栏8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本项目以建设年出栏生猪80万头养殖场为核心,配套建设饲料厂和沼气发电及环境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新建生猪养殖场2个,包括陶营养殖场和九龙养殖场,实现年出栏二元种猪64,500头、商品猪718,450头、纯种公猪650头、退役种猪16,400头,年出栏生猪共计800,000头。
2、新建饲料厂2个,年产饲料40万吨。
本项目在陶营乡建设年产25万吨饲料厂,主体建筑包括厂区内主车间和11只钢板筒仓;在九龙乡建设年产15万吨饲料厂,主体建筑包括厂区内主车间和7只钢板筒仓。
3、新建沼气发电和环境治理工程,在陶营养殖场和九龙养殖场各建设治污区6个,年产沼气总量为63万立方米,年发电总量为45.36万度。
根据公司2014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原募投项目中陶营养殖场的20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的地点变更为邓州市都司镇姚李村。
此次公司将“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年出栏8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陶营养殖场的20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的地点变更为邓州市陶营乡高李村,其它项目不变。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年出栏8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项目分为陶营和九龙2个养殖场,实现年出栏二元种猪64,500头、商品猪718,450头、纯种公猪650头、退役种猪16,400头,年出栏生猪共计800,000头;2个饲料厂,年产饲料40万吨;沼气发电工程和环境治理工程。
该项目目前情况如下:
1、新建2个饲料厂已基本建成;九龙养殖场形成年出栏25万头生猪养殖规模,已投产,陶营养殖场15万头生猪养殖规模正在建设中;九龙养殖场对应沼气发电和环境治理工程已建成投产,陶营养殖场对应沼气发电和环境治理工程在建。
2、由于邓州市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导致陶营养殖场未建设的土地不能继续进行养殖场建设。
3、公司计划将陶营养殖场部分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到邓州市陶营乡高李村,该实施地点距离陶营养殖场近,并且已取得邓州市发改委备案确认书、河南省环保厅环评批复文件,便于项目尽快建设产生效益。
(二)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及影响
1、本次公司拟“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年出栏8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变更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大影响;
2、本次变更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充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变更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市场需求、技术方案、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经济效益预测仍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对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仅涉及地点的变更,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并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牧原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招商证券对牧原股份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5、《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高李分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3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签署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将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牧原”)签订生猪销售合同。公司持有龙大牧原40%股权,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在龙大牧原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曹治年先生在龙大牧原担任董事,董事张春武先生曾在龙大牧原担任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5年7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公司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曹治年先生、张春武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牧原”)
公司住所:内乡县灌涨镇前湾村312国道与默河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宫明杰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税务登记证号码:411325675379661
经营范围:畜禽屠宰、加工销售、对外贸易(无进出口商品分销业务)。
主要股东: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5月27日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持有龙大牧原40%股权,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在龙大牧原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曹治年先生在龙大牧原担任董事,董事张春武先生曾在龙大牧原担任监事。
3、履约能力分析
截止2014年12月31日,龙大牧原总资产19,472.54万元,负债总额7,109.08万元,净资产12,363.46万元。2014年度龙大牧原实现营业收入46,681.97万元,净利润187.82万元。根据其经营状况及以前年度的履约情况分析,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来协商交易价格,并且交易双方将首先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协议期间:从2015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为期2年。
(2)交易方式:双方约定,生猪交付地点为牧原股份猪场(特指生猪出栏的猪场)的装猪码头。每次交付生猪时,牧原股份相关人员应当制作交付清单,该清单经龙大牧原相关人员确认后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定价原则:生猪销售单价由双方根据实际交付时交付地的生猪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4)付款方式:龙大牧原应当在生猪交付当日,根据实际过秤的生猪重量和双方根据交付地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生猪单价计算价款,并将该款项汇至牧原股份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5)违约责任:如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向关联方销售生猪,主要是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对龙大牧原和公司无任何不良影响。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 年1 月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从龙大牧原采购金额为169.08万元,公司销售生猪给龙大牧原金额为9,473.79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牧原”)的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与龙大牧原生猪买卖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龙大牧原的上述关联交易。
八、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牧原股份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
2、招商证券对牧原股份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生猪销售合同》。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拥有的部分生产设备与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金融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5年。在租赁期间,公司以回租方式继续占有并使用该部分机器设备,同时按双方约定向珠江金融租赁支付租金和费用。租赁期满,公司以留购价格人民币100.00元回购此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
2、珠江金融租赁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上述融资租赁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曹治年代表公司与该融资机构签署与该项融资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所有内容以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名称: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1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8房(仅限办公用途)
5、法定发表人:王继康
6、注册资本:壹拾亿元
8、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
三、交易标的情况
1、标的名称:公司及子公司部分生产设备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交易标的归属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设备净值:设备账面价值为人民币31594万元。
四、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物:生产设备
2、融资金额:30000万元
3、租赁方式:采取售后回租,即公司将上述租赁物出售给珠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回租使用,租赁合同期内公司按约定向珠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租金。
4、租赁期限:五年
5、租金及支付方式:等额本息,按季支付,本息合计34304.8万元。
6、租赁设备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珠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租赁设备由公司按规定留购。
7、起租日:按合同约定。
8、此项交易自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存量固定资产、补充流动现金;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本次拟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融资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公司与珠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的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公司与珠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定于2015年8月4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5年8月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8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8日(星期二)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乡县灌涨镇公司商圣苑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7月2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嘉宾、保荐机构代表等。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二)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
1、《关于签署公司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2、《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议案一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议案有关内容请参见2015年7月1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5年7月31日8:30—16:00
2、登记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请在规定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714”。
2、投票简称:“牧原投票”。
3、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4、在投票当日,“牧原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买入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为:
■
注: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和各议案都进行了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3)在“委托股数”项下输入表决意见:
■
(4)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6、计票规则:
(1)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先投票的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再对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为准。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 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 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 4 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5分钟方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具体操作参见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 栏目,按照“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办理证书。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后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1)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网上股东大会列表”选择“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 CA 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5 年8月3日 15:00 至 2015 年8月4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联系人:曹芳 邢雯雯
电 话:0377-65239559
传 真:0377-65239559
邮 编:474360
电子邮箱:myzqb@mu-yuan.com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一、《关于签署公司与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二、《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特别说明: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回避”项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