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79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阶段。2015年6月4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告了。2015年7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关于逐项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对象等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本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出具了说明(详见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说明和承诺事项的公告》(2015-059)),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本公司就未来减持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股票计划,在此特别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盛屯矿业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盛屯矿业所有。
2、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减持计划。
3、本公司原已作出的关于未来减持计划的说明自始不再有效。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8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厦门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主要讨论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14 年12 月10日、2015年2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受限于法律规定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先生将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审慎研究后,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发行对象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其中,姚雄杰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10%(含)。除姚雄杰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9名的特定对象。
除姚雄杰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上述发行对象中,姚雄杰在本次发行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姚雄杰持有公司4,03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除此之外,目前公司尚未确定其他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2、调整后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目前公司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姚雄杰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经协商一致,姚雄杰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公司与姚雄杰终止了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签署相应的终止协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014 年12 月10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先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因受限于法律规定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姚雄杰先生将不再按原方案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与姚雄杰先生拟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公司将终止履行与姚雄杰先生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姚雄杰本次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8月3日召开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8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5年7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到 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何少平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2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14 年12 月10日、2015年2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受限于法律规定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先生将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审慎研究后,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发行对象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其中,姚雄杰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10%(含)。除姚雄杰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9名的特定对象。
除姚雄杰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上述发行对象中,姚雄杰在本次发行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姚雄杰持有公司4,03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除此之外,目前公司尚未确定其他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2、调整后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目前公司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监事姚娟英回避表决,由其他2名非关联监事进行表决。
二、以 2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监事姚娟英回避表决,由其他2名非关联监事进行表决。
三、以 2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监事姚娟英回避表决,由其他2名非关联监事进行表决。
四、以 2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姚雄杰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经协商一致,姚雄杰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公司与姚雄杰终止了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签署相应的终止协议。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监事姚娟英回避表决,由其他2名非关联监事进行表决。
五、以 2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014 年12 月10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先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因受限于法律规定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姚雄杰先生将不再按原方案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与姚雄杰先生拟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公司将终止履行与姚雄杰先生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姚雄杰本次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监事姚娟英回避表决,由其他2名非关联监事进行表决。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82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2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因受限于法律规定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先生将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审慎研究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关于逐项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对象进行调整。涉及该议案有关内容调整情况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其中,姚雄杰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10%(含)。除姚雄杰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9名的特定对象。
除姚雄杰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上述发行对象中,姚雄杰在本次发行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姚雄杰持有公司4,03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除此之外,目前公司尚未确定其他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2、调整后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事项未发生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因受限于法律规定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公司董事会拟对《关于逐项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对象进行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83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姚雄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 年12 月10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雄杰先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合同中约定,姚雄杰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10%(含)。
因受限于法律规定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姚雄杰先生将不再按原方案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姚雄杰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2015年7月16日,公司与姚雄杰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公司拟终止履行与姚雄杰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认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5年7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姚雄杰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7月16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姚雄杰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监事回避了表决。
该事项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届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认购方:姚雄杰先生;性别:男;国籍:中国。
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关联企业情况:姚雄杰控制的核心企业是盛屯矿业;核心业务是通过盛屯矿业开展有色金属开采、综合贸易以及金属产业链金融服务业务;姚雄杰所控制的关联企业情况均已公开披露,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姚雄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实际控制人为姚娟英、姚雄杰,姚娟英、姚雄杰为姐弟关系。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股份认购协议》尚未生效。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股份认购协议》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终止的法律效力溯及既往。
2、双方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3、双方将积极配合将基于《股份认购协议》发生的任何事项恢复至签署之日以前的状态。
4、协议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姚雄杰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姚雄杰先生不再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的认购,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有利于降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的不确定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协商一致,姚雄杰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姚雄杰终止了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签署相应的终止协议。此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5-08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3日 下午2 点30 分
召开地点:厦门市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四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3日
至2015年8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所有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姚雄杰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7月2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5年7月29日下午17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与联系方式:厦门市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四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邹亚鹏
联系电话:0592-5891693
传真:0592-5366287
邮政编码:361012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无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