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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5-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编号:临2015-021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元(含税),

      每股转增0.3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1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9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3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7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已经2015年6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6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末总股本405,155,0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559,806.09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121,546,511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26,701,546股。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94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 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27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1元。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相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日期安排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23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7月24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控股股东复旦大学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旦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除上述1、2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每10股转增3股的转增比例将所转增股份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526,701,546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0769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

      电话:021-63872288

      传真:021-63869700

      九、备查文件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