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5—053
转债代码:113501 转债简称:洛钼转债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限售流通股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除息日:2015年7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6月26日获得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hinamoly.com)。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5,629,066,2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13,231,921.94元(含税)。
说明:公司原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5,076,170,525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13,710,694.50元(含税)。现因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发生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宜,截至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629,066,233股。本着每股现金红利不变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应调整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5,629,066,2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13,231,921.94元(含税)。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71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6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6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每股0.18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5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A股限售流通股股东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以及无限售流通股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
咨询电话:(0379)68658017 传真:(0379)68658030邮编:471500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5—054
转债代码:113501 转债简称:洛钼转债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三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6月26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有关决议案在前述股东大会上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H股总额10%的H股股份。若公司董事会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H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 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
收件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李晶晶
邮政编码:471500
特别提示: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⒉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379- 68658039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0379- 68658038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