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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2015-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5 证券简称:南京熊猫 公告编号:临2015-045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分配扣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66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27元;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594元;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6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3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37)。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和发放范围

      1、2014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913,838,529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60,313,342.914元,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范围是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和于2015年7月23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

      (二)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27元。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5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59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港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6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R日):2015年7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R+1日):2015年7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R+1日):2015年7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及于2015年7月23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经天路7号

      电话:025-84801144

      传真:025-84820729

      邮政编码:210002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报备文件

      1、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