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5-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常永茂:
因你与徐文建等人超比例持有“荃银高科”股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你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551-65367183,传真,0551-65367161)。
安徽证监局
201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