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5-066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及维护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2015年7月13日公司股票复牌后两个月内,共同出资成立资管产品用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7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5-063号、临2015-064号公告。
一、本次增持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共同筹资7500万元委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以收益互换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收益互换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与太平洋证券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给太平洋证券固定收益(利率或费率),太平洋证券支付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标的资产的浮动收益。 2015年7月16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划以不高于15元/股的价格在签署协议后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如果两个月内因二级市场股价高于15元而未完成增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研究确定新方案,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本次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实际投资人为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监事会主席孙明君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马庆先生;董事、副总裁焦贵金先生;董事宋希祥先生;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常万昌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副总裁秦怀先生。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述增持人承诺,自购入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 号、《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