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51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签订《关于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
2、公司认为,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关于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
3、本次协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于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6)。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经与会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范瑶瑶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二)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系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等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客户在服务期内需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的法律服务费;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客户与律师事务所另行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仲裁、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于1989年成立,是一家知名的、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范瑶瑶律师和林钧律师在客户处担任董事和监事职务,故而,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服务属于客户的关联交易。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服务
1、为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 根据客户的要求,就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关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资料和信息;
(2) 协助客户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3) 根据客户指定的合同条款和相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4) 就客户在日常管理和对外合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项,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与第三方进行交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5) 其他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为客户提供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
(1) 接受客户的专项委托,为客户的法律行为出具律师见证书;
(3) 协助客户办理对外投资、并购、设立子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
(4) 协助客户办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项法律事务;
(5) 协助客户办理与金融银行贷款相关的专项法律事务;
(6) 协助客户办理与房地产、土地相关的专项法律事务;
3、接受客户的书面委托,代理客户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处理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各类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二)律师安排
律师事务所将根据该客户及其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状况,组建在公司管理、民商事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流利运用中文和英文进行工作的合伙人和律师组成的工作团队,专门负责项目的全部工作,从而最有效地保证法律服务的工作质量,满足客户在时间、人力和法律专业上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将同时根据项目时间和工作量的要求,及时调配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参与法律服务工作,确保向客户提供及时、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 协议的定价政策
考虑到客户的习惯付费方式,双方经协商确认,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协议项第一条“法律服务”第1款所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客户在服务期内需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的法律服务费。在本协议经客户的相关机构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客户应当支付上述的法律服务费。
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协议项第一条“法律服务”第2款所提供的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客户与律师事务所另行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
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协议项第一条“法律服务”第3款所提供的仲裁、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客户和律师事务所同意上述法律服务费不包括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由律师事务所为该事项所垫付的费用,例如相关的外埠差旅费用及所有的政府部门的收费等。但上述法律服务费包括在上海本地的交通、通讯、办公费用等。
依客户要求,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可以扩展至同本协议委托事项下相关联的其它事项,相关费用及结构将另行协商。
四、协议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需要聘请一家具有专业资质、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日常业务开展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保证公司日常业务合法合规,加强上市公司持续规范运作。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2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3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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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7月17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65%股份的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1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议案》
由于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单独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经营范围拟变更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17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也需作相应的修订。本次《公司章程》拟变更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3)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7月1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8月3日10 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宏汇国际广场A座1106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3日
至2015年8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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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第19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7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第1、2、3、7、17、18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7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第5、8、12、13、14、16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1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第4、6、9、10、11、15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4年10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3-15、17-1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1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杨军、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8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53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7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7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INGXIA DAYUAN CHEMICAL CO.,LTD.”。
拟变更为:“公司中文名称: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ying Global Co., Ltd.”。
二、《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主营:生产销售工程用塑料板材、管材、异型材、电线、电缆;
兼营:国内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凭许可证)、化工原材料、石油化工产品、化学试剂、机电设备、环保设备与器材、生物制品、碳纤维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研究开发。”
拟变更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主营:生产销售工程用塑料、板材、管材、导型材等;国际贸易;实业投资等。”
最终修订内容以工商变更核准为准。公司将根据确定后的内容,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