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5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简式权益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赞宇科技”)于 7 月14日接到公司股东方银军、陆伟娟、洪数鹏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公司股东方银军、陆伟娟、洪数鹏解除了与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的一致行动,导致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比例由34.60%下降至24.3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 2015 年 7 月 18 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6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赞宇科技
股票代码:002637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银军、陆伟娟、洪树鹏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科技大厦19楼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赞宇科技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赞宇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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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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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银军、陆伟娟、洪树鹏为赞宇科技共同控制人,方银军现担任赞宇科技董事长及总经理,陆伟娟现担任赞宇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洪树鹏现担任赞宇科技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任职情况
方银军除担任赞宇科技董事长及总经理外,同时兼任嘉兴赞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邵阳市赞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河北赞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赞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浙江华睿庆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陆伟娟除担任赞宇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外,同时兼任四川赞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和嘉兴赞宇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其解除了与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的一致行动,导致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比例由34.60%下降至24.3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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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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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赞宇科技38,933,574股,占赞宇科技股份总数的24.33%。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为3,051,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有限售条件股份为35,882,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3%。
2、信息披露义务人方银军、陆伟娟、洪树鹏持有公司38,933,574股,处于质押状态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数为26,482,200股,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68.0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5%。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1、2011年3月18日,方银军、陆伟娟、洪树鹏、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10人就以下事项在行使权力时应以《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提案权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董事的表决。方银军、陆伟娟、洪树鹏在《一致行动协议书》生效的情形下,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数为55,361,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0%。
2、2015年7月14日,方银军、陆伟娟、洪树鹏与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解除了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基于上述情况,方银军、陆伟娟、洪树鹏与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将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解除一致行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赞宇科技38,933,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赞宇科技股份数为55,361,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0%;解除一致行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赞宇科技38,933,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赞宇科技股份数为38,933,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3%。
4、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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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6、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本报告书文本及本报告书提及的有关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人:郑乐东
联系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
联系电话:0571-8783084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方银军 陆伟娟 洪树鹏
签署日期:201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方银军 陆伟娟 洪树鹏
签署日期:2015年7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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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方银军 陆伟娟 洪树鹏
签署日期:2015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7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管增持公司
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方银军先生及高管周黎女士、任国晓女士的通知,上述人员于2015年7月15日-7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银军先生、副总经理周黎女士、副总经理兼董秘任国晓女士。
二、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三、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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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并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公司未来的价值将进一步体现,增持人通过增持公司股份,表达对公司价值和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部分董监高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公司股票上限不超过8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含本次已增持股份)。
五、增持行为的合规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分别持有本公司11.57%、6.47%、6.29%的股份,上述三人合计持有本公司24.33%股份。
七、承诺及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