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074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2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昌平区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5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13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15:00—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3位,共持有公司股份290,054,506股,占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35,715,044股的20.2028%,其中: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3人(代表12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3,832,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6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222,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2位,代表股份44,197,9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85%。其中:
1、现场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11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份17,975,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20%。
2、网络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6,222,3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6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二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且该2项议案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54,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97,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17,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37,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7,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60,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1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37,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7,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