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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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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5-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证券代码:122399、122400 证券简称:15中投G1、15中投G2

      (面向公众投资者)

      (封卷稿)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投证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5亿元(含35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71号”文核准。

      2、中投证券本期债券发行面值不超过35亿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不超过3,5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本期债券评级为AAA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债券上市前,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净资产为102.06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7.75亿元(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5、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有两个品种。品种一为3年期,发行规模为20亿元;品种二为5年期,发行规模为15亿元,两个品种间可以进行相互回拨。

      6、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3.6%-4.6%;品种二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3.7%-4.7%,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于2015年7月23日(T-1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利率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T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7、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正处于审批之中,以监管机构最终批复为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证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8、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申购采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具体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四、网下发行”中“6、配售”。

      9、本期债券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分别为3.5亿元(品种一网上预设发行数量2.00亿元,品种二网上预设发行数量1.50亿元)和31.5亿元(品种一网下预设发行数量18.00亿元,品种二网下预设发行数量13.50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网上和网下之间的回拨为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期债券在进行网上网下回拨后,认购不足35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

      10、网上发行面向公众投资者,网上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认购。本期债券品种一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81”,简称为“15中投G1”;本期债券品种二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82”,简称为“15中投G2”。”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

      11、网下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数量为10,000手(100,000张,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主承销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4、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期债券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本期债券可同时在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上市。

      15、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发行情况,请仔细阅读《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5年7月22日(T-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6、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债券名称:2015年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5亿元,一次性发行。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有两个品种。品种一为3年期,发行规模为20亿元,;品种二为5年期,发行规模为15亿元。两个品种间可以进行相互回拨,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权,但各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3.6%-4.6%;品种二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3.7%-4.7%,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7月23日(T-1日)以簿记建档的方式向网下投资者进行利率询价,并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7月24日(T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发行首日:2015年7月24日。

      9、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7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5年起每年7月24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为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24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14、兑付登记日: 2018 年7月24日之前的第6个交易日为本期债券品种一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2020年7月24日之前的第6个交易日为本期债券品种二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为 2018 年7月24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7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6、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的支付方式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情况:本次公司债券无担保。

      18、信用级别、资信评级机构及跟踪评级安排: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中诚信评级将在本次债券有效存续期间,每年发行人公告年报后2个月内对本次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19、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认购采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具体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四、网下发行”中“6、配售”。

      21、回拨机制:本期债券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分别为3.50亿元(品种一网上预设发行数量2.00亿元,品种二网上预设发行数量1.50亿元)和31.50亿元(品种一网下预设发行数量18.00亿元,品种二网下预设发行数量13.50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量的10.00%和90.0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情况及网下询价配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如网下最终认购不足,则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本次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22、发行对象:(1)网上公开发行:持有登记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2)网下发行: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3、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

      24、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对最终认购不足35亿元的部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5、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26、上市和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证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期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27、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9、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1、网下投资者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对象/网下投资者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利率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3.6%-4.6%;品种二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3.7%-4.7%,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发行利率确认原则:

      (1)簿记管理人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至高的原则,对合规申购金额逐笔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2)若合规申购的累计金额未能达到本次债券发行总额,则利率预设区间的上限即为发行利率。

      3、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T-1日),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7月24日(T-1日)13:00—15:00之间将《网下申购申请表》(见附表一)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4、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申购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正确填写。

      填写《网下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①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预设区间范围内填写申购利率,申购利率可不连续;

      ②每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申购利率;

      ③填写申购利率时精确到0.01%;

      ④填写申购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⑤每个申购利率上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000手(100,000张,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

      ⑥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指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投资人的新增的投资需求,每一标位单独统计,不累计。

      ⑦每一机构投资者在《网下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

      (2)提交

      参与询价及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5年7月23日(T-1日)13:00—15:00之间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并电话确认: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申购申请表》;

      ②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③加盖单位公章后的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报价一次,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即构成投资者发出的、不可撤销的、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联系人:赖燕欢;

      咨询电话:0755-83483265

      传 真: 0755-83168272

      0755-82854581

      5、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最终的票面利率,并将于2015年7月24日(T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上发行

      1、发行对象

      网上发行的对象为持有登记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35亿元,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的10.00%(包含品种一发行数量的10.00%和品种二发行数量的10.00%),即3.50亿元(包含品种一发行额中的2.00亿元和品种二发行额中的1.50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情况及网下询价配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如网下最终认购不足,则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本次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3、发行时间

      网上发行时间为1个交易日,即发行首日2015年7月24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认购办法

      (1)本期债券品种一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81”,简称为“15中投G1”;本期债券品种一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82”,简称为“15中投G2”。”

      (2)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在网上发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卖出申报”,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入申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

      网上认购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先进行网上认购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将优先得到满足,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实时确认成交。

      (4)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上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凡参与网上认购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2015年7月24日(T日)之前开立上交所证券账户及办理指定交易。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认购者,需在网上认购日2015年7月24日(T日)之前(含当日)存入全额认购款。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认购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之前(含当日)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全额认购款。资金不足的认购亦视为无效认购。

      (6)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

      5、结算与登记

      网上发行的结算和登记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6、网上发行注册

      本次网上发行注册由登记公司根据网上认购结果进行资金清算确认有效认购后进行注册。如证券登记机构的结算参与人2015年7月27日(T+1日)未能完成认购资金结算义务,证券登记机构将根据资金缺口,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所有认购按时间顺序从后向前确定无效认购。

      四、网下发行

      1、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网下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35亿元,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的90.00%(包含品种一发行数量的90%和品种二发行数量的90%),即31.50亿元(包含品种一发行额中的18.00亿元和品种二发行额中的13.50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5年7月24日(T日)当天网上发行结束后,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果网上公开发行认购总量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网下认购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本期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数量为10,000手(100,000张,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主承销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4、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3个交易日,即发行首日2015年7月24日(T日)、2015年7月27日(T+1日)每日的9:00-17:00和2015年7月28日(T+2日)的9:00-16:00。

      5、认购办法

      (1)参与本次债券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2)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登记公司开立的合格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7月24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3)未参与网下利率询价,在网下发行期间欲参与网下协议认购的投资者在网下发行期间自行联系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与机构投资者协商确定认购数量,并向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或与其签订《网下认购协议》。

      6、配售

      网下配售不采用比例配售的形式,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网下利率询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将优先得到满足。

      (1)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并向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或与其签订网下认购协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单个机构投资者最终获得配售的金额应符合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规定。

      (2)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本次配售过程中,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视为有效申购,将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参与网下利率询价的有效申购均已配售情况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向未参与网下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网下认购进行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自主决定本次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7、资金划付

      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5年7月28日日(T+2日)16: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投资者简称”和“中投证券公司债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账户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42015183000525044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584000440

      联系人: 汪浩、邓楚乔、王雨泽

      联系电话:(010) 57601920

      (021) 68407277

      (010) 57609511

      传 真: (010) 57601990

      8、网下发行注册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结果,将网下发行的注册数据于2015年7月29日(T+3日)的10:30前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报送上交所,同时按要求生成电子数据,报送登记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9、违约认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2015年7月28日(T+2日)16:00前缴足认购款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认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五、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联系人: 张昱

      联系电话:(0755)82026759

      传 真: (0755)82026756

      邮政编码: 518048

      主承销商: (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联系人: 汪浩、邓楚乔、王雨泽、聂冬云、王鲁宁、朱小恺、唐开元

      咨询电话:(0755)82943666

      认购传真:(0755)82943121

      发行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附件一:2015年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网下申购申请表

      ■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不需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简称”+“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2、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0.01%。

      3、每一票面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指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投资人的新增的投资需求,每一标位单独统计,不累计。

      4、每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档票面利率及对应的申购金额,申购利率可不连续。

      5、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6、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7、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利率预设区间为4.30%-5.80%。某机构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5.1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4,8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10%,但高于或等于5.0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2,8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00%,但高于或等于4.95%时,有效申购金额为1,3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95%,但高于或等于4.45%时,有效申购金额为6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45%,但高于或等于4.35%时,有效申购金额为2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35%时,该申购要约无效。

      8、参加网下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5年【】月【】日(T-1日)15:00前将本表连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9、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并签字,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10、参与网下利率询价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认购本期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

      12、机构投资者通过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机构投资者传真后,请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

      传 真:(0755) 83168272,

      (0755) 82854581;

      咨询电话:(0755) 83483265。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签署日期: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