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5-06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77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2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5年7月2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19.2116万股,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发售”),其中新股发行5,256.8462万股,老股发售462.3654万股;其中,网下发行3,431.5616万股,网上发行2,287.6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4.3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71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5,719.2116万股股票于2014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7,157.6346万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为22,876.8462万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28,768,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00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5日,公司已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22,876.8462万股增加至50,329.0616万股。
截至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2,589.40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8%;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677.08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做承诺与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承诺一致。
3、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做出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5、公司董事会将随时关注限售股股东减持情况,督促提醒限售股股东遵守作出的各项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1,677.08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2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名,系国有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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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本”)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招商资本作为金贵银业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②减持方式。在招商资本所持金贵银业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招商资本减持所持有金贵银业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价格。招商资本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具体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期限。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招商资本持金贵银业股份数量不超过金贵银业上市前招商资本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9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招商资本将减持所持全部金贵银业股份。
⑤招商资本在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招商资本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招商资本将在金贵银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贵银业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招商资本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
(3)招商资本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
(4)招商资本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金贵银业所有。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招商资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持有人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金贵银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出具的《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