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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5-040

      债券代码:122015 债券简称:09长电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09长电债

      (三)债券代码:122015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五)债券期限:10年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78%,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九)付息日:每年的7月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十)信用级别:债项信用等级AAA,主体信用等级A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38.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3.0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9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长电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9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第一期)》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长电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联系人:姚文婷

      电话: 010-58688795

      传真: 010-5868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王梓濛

      电话:010-56839485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八、备注

      “09长电债”原受托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召开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09长电债”的债券持有人关于变更受托管理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详细情况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鉴此,“09长电债”的受托管理人已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