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3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15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0.144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每股人民币0.144元派发。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8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9日。
一、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655,051,8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共计发放现金红利264,808,297.76元(含税)。2014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2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4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44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元。
5、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8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9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8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部门: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联系电话:0858-3703046(传真)、0858-370306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3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举证通知书》及《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或“上诉人”)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下简称“一审判决”),已依法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公司为被上诉人。
(二)本案以前情况
2014年5月14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47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案由是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首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及正业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事项,公司已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7号、临2014-030号和临2014-034号,分别刊载于2014年5月17日、2014年10月18日和2014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本案一审判决情况
2015年3月2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47号],判决结果为:(1)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6980879.6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014年9月20日以前的利息损失为3010310.47元,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按年利息11.25%计算,从2014年9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息9%计算);(2)若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本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公告临2015-007,刊载于2015年3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1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只支付被上诉人正业公司2014年9月31日前利息损失为190.74万元,2014年9月31日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年息6%计算;
2、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2项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所欠正业公司工程款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决第3项判决;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正业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上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