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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15-028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经会议审议表决,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申请境外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国际物流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新海利船务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境外借款300万美元,用于补充新海利公司的流动资金。期限一年,借款的年利率以境外银行同期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协商确定。(详见临2015-029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O票)

      关联董事吕勇明、唐小杰、周峻、季胜君、王佳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通过银行借款给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创业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额度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15-029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风险: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国际物流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海利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利公司”)向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东方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申请境外借款,主要目的是为保证新海利公司有足够资金开展主营业务,缓解因购船而引起的资金压力。此次境外借款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总额:3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62.58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新海利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70万元,主营业务为国际货物运输,东方国际物流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是该公司100%控股股东。该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人民币991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1268万元、净利润人民币-70万元。

      因航运业务发展需要,东方国际物流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新海利船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购置新海明珀散货轮一艘。由于新海利公司支付购船费用,使其流动资金趋于紧张,因此新海利公司向香港公司申请境外借款300万美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不高于境外银行同期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期限为一年。

      2、东方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66,413,4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16%。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为3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62.58万元),未达到公司净资产的5%,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方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565万元,主营业务货物贸易和房产租赁,该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人民币7115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956万元、净利润人民币-745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资金出借方:东方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300万美元

      借款期限:一年

      借款利率:不高于境外银行同期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

      借款用途:补充新海利公司流动资金

      四、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和原则:

      本次借款的年利率以境外银行同期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协商确定。

      五、该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借款目的:本次新海利公司向香港公司借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足够资金支持其开展主营业务,缓解因购船而引起的资金压力,预计未来航运市场进入复苏期后,新海利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将稳步提高。

      2、影响:本次借款的利率以境外银行同期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为基准,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的。此次境外借款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支持新海利公司的主营业务稳步开展而发生的,是在公开、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借款利率是以境外银行同期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为基准,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15-030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0.08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0.072元, 通过沪港通购买公司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每股派发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0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1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6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22,241,7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1,779,339.12元。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0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5、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1)62785521 (021)62789999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