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5年7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1版:信息披露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5年7月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560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股票型。《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31日通过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www.yhfund.com.cn)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按照人民币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161832。

      8.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发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0.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1.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12.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咨询认购事宜。

      1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9.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国安份额”)、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国安A份额”)与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国安B份额”)。其中,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20.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安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国安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1832)

      基金简称: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