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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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iii.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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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iv.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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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v.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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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vi.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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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vii.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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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viii.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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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ix.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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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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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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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i.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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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ii.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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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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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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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i.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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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其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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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10室
法定代表人:崔劲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静、姜金玲
电话:010-85207331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吕静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国安份额”)、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国安A份额”)与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国安B份额”)。其中,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拆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国安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拆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
根据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国安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国安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国安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国安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国安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国安份额后场内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国安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国安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国安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合并为银华国安份额后场内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所产生的银华国安份额按照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公告中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三)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拆/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国安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安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国安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安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国安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国安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1月30日(含该日)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安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安B份额的净资产。国安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国安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安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银华国安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国安A份额和1份国安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安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安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安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当期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安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安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安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安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国安份额、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和银华国安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
若本基金未发生不定期折算或本基金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未发生在某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前30个自然日(含)内,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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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特殊情况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一、定期份额折算”中“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发生在某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前30个自然日(含)内,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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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述任一情形,将重新适用“(1)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1)特殊情形发生后次年发生定期折算,从发生定期折算的首日开始重新适用“(1)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2)特殊情形发生后,次年定期折算基准日前30个自然日(含)前发生不定期折算,从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次日开始重新适用“(1)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银华国安份额、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发售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证监许可【2015】1560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外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备案”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发售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发售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募集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31日。如遇突发事件,募集时间可适当调整。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认购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初始面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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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发售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的计算
1.场外认购银华国安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银华国安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一: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5%,假设这5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5%)=497,512.44元
认购费用=500,000-497,512.44=2,487.56元
认购份额=497,512.44/1.00=497,512.44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497,512.44+50.00=497,562.4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银华国安份额为497,562.44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国安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安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份,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的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8%)×100,000=100,8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20=100,020份
经确认的国安A份额=100,020×0.5=50,010份
经确认的国安B份额=100,020×0.5=50,01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国安A份额为50,010份,国安B份额为50,010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六)发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发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七)发售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八、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发售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发售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国安份额所自动分拆/分拆的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两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银华国安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国安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银华国安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国安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银华国安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银华国安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银华国安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银华国安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银华国安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银华国安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国安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银华国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银华国安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国安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银华国安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场外办理银华国安份额申购时,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设上限。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银华国安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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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国安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银华国安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银华国安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国安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0/1.060=56,603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60,000元从场内申购银华国安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6,603份银华国安份额。
例二: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银华国安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银华国安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1.060=5,660.38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从场外申购银华国安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660.38份银华国安份额。
2.本基金银华国安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国安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银华国安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国安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国安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银华国安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赎回银华国安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银华国安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国安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银华国安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银华国安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十)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银华国安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银华国安份额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国安份额、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银华国安份额、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国安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银华国安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国安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华国安份额、自动分拆/分拆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银华国安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按1:1比例申请分拆成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国安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国安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国安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国安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国安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国安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一)、(三)、(四)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国安份额与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国安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安A份额与1份国安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安A份额与1份国安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银华国安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银华国安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国安份额的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国安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国安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份额持有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国防安全指数。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国防安全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国防安全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国防安全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国防安全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中证国防安全指数成份股。本基金将按照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国防安全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国防安全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基本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国防安全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自动分拆/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安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安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银华国安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银华国安份额、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银华国安份额、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银华国安份额、国安A份额与国安B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国安份额、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银行账户维护费;
8、标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实际天数占当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5万元和实际累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孰高为当季应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则本基金将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做相应调整,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第1、2、8项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国安A份额、银华国安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月30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安A份额、银华国安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7、特殊情形的处理”中所示情况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国安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银华国安份额将按1份国安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安A份额和国安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国安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国安A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11月30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国安份额分配给国安A份额持有人。银华国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银华国安份额将按1份国安A份额获得新增银华国安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国安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国安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国安A份额和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安A份额和银华国安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国安A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以下公式中每份国安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折算期末即11月30日前的国安A份额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安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安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安A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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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安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安B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国安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国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国安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国安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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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银华国安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国安A份额、场内银华国安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比例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某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国安A份额、国安B份额、银华国安场外份额及银华国安场内份额的规模依次为5亿份、5亿份、10亿份和10亿份,国安A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1.060元,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国安份额净值为0.993元,则,
折算后:
国安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国安份额的折算比例=(1.060-1)/0.993=0.060422960;
银华国安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国安份额的折算比例=0.5*(1.060-1)/0.993=0.030211480。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