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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价异动的公告
    2015-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6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价异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20日、7月21日、7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核实,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近期公共传媒未有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截止本公告日,未有需要更正或补充披露的事项。

      2、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向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询问,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4、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5、2015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孙烨持有光正燃气的49%的股权。截止到目前,该事项仍在推进中,双方已进行多次磋商,尚待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6、2015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加气站资产租赁合同的公告》。针对已签署租赁的加气站站点,公司预计将追加投资约 1.06 亿元(具体以公司相应董事会对该事项审议通过的金额为准)对加气站项目进行分批次改扩建。截至目前,该追加投资事项尚未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条涉及的披露事项以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2015年7月18日,公司披露控股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分别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和田分公司针对单独加气站站点签署了《加气站资产租赁合同》。由于租赁标的站点目前多数尚不具备直接运营的条件,因此公司需进一步依据市场成熟状况追加投资开展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租赁加气站点的未来市场发展状况均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会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