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编号:2015-028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2日,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澄清先生通知,陈澄清先生通过一致行动人陈慧女士、福建东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陈澄清先生于2015年6月8日、7月21日和7月22日通过一致行动人陈慧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5,907,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其中6月8日增持本公司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月21日增持本公司股份2,882,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7月22日增持本公司股份2,995,5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
陈澄清先生于2015年7月21日和7月22日通过一致行动人东润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6,281,2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其中7月21日增持本公司股份217,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7月22日增持本公司股份6,064,1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
本次增持,陈澄清先生及一致行动人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12,188,9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具体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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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增持计划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同时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良好支持,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陈澄清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6个月内将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适时增持凤竹纺织的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陈澄清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和《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 号)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陈澄清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编号:2015-029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7月20日、21日和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经公司征询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除下述“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中第1项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7月20日、21日和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书面征询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澄清先生,陈澄清先生回函明确表示:
除6月8日、7月21日、7月22日通过一致行动人陈慧女士、福建东润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 12,188,9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详见同日本人发给贵司的《陈澄清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陈慧女士、福建东润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股份的函》)外,本人没有影响贵公司股票价格的其他重大事项、没有针对贵公司的正在筹划中的其他事项,亦不存在涉及贵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事项,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凤竹纺织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编号:2015-028号。
2、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接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人寿”)正式书面通知,阳光人寿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21,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本次增持后,阳光人寿合计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3,600,06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15-029号)。
3、经公司董事会自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除上述第1、2项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重大事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除增持本公司股份外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中第1、2项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四、公司认为的必要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声明: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编号:2015-030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凤竹纺织或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接到正式书面通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人寿”)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2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本次增持完成后,阳光人寿合计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13,600,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1、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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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次增持外,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17日间阳光人寿还通过上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累计购买凤竹纺织股票10,878,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
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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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增持股份外,阳光人寿买入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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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1、阳光人寿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增持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后,阳光人寿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凤竹纺织
股票代码:600493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7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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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功
注册资本:91.7125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0685931
税务登记证号:46020066990308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990308-4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7日
营业期限:长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基本情况:阳光人寿共有两个股东,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人寿9,171,239,436股,持股比例99.9999%;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人寿10,564股,持股比例为0.0001%。
联系电话:010-58289727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张维功先生变更为李科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李科先生,身份证号码为37010319640905****,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长。
宁首波先生,身份证号码为12010319630715****,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彭吉海先生,身份证号码为32032219700314****,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聂锐先生,身份证号码为15292119680626****,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赵燕女士,身份证号码为42070019691215****,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费一飞先生,身份证号码为33010219560101****,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总裁。
陈兵先生,身份证号码为42010619700303****,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副总裁。
王震凌女士,身份证号码为34050319760907****,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财务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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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的目的是出于对凤竹纺织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凤竹纺织的发展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凤竹纺织的股份及具体增持比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至2015年7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凤竹纺织普通股股票13,600,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增持凤竹纺织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21,100股,占凤竹纺织总股本的1.00%,增持均价11.27元。
上述增持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凤竹纺织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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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凤竹纺织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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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凤竹纺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投资者也可以到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5年7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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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