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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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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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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2015-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069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1、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5,938,400股新股。

      2、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江苏武进国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6,192,550股新股。

      3、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江苏慧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6,192,550股新股。

      4、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1,781,500股新股。

      5、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华泰柏瑞基金管理的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资管计划: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4,574,600股新股。

      6、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华泰柏瑞基金管理的华泰柏瑞-视觉中国资管计划: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5,911,100股新股。

      三、保荐人承诺

      保荐人已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验资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