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中科英华 公告编号:2015- 052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航空街1666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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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为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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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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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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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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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徐晨、杨宬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5-053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正针对本公司筹划向第三方进行资产购入及出售事项,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6月26日上午开市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将对本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10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39、2015-043、2015-048、2015-050。
目前,有关各方仍在持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工作,因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