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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协发布实施试点办法 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
    2015-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证协发布实施试点办法 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于勇

      

      券商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监管规则日前明确。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为单一融入方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对上述内容作出规定。

      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下称“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下称“标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从业务规范、质押登记、内部控制与违约处置、自律管理等方面,对券商展业提出原则性要求。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须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是指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证监会及中证协规定的其他股权。

      按照《办法》,证券公司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须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审查涉及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须制定标的公司的准入标准并定期调整评估;须对标的股权进行估值,并确定折算率上限;须确定融入方融资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业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

      展业过程中,证券公司与融入方签订业务协议,并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回购交易期限,需要展期的,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办法》还要求券商建立融出资金持续跟踪机制,防止融出资金投向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

      针对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与违约处置,《办法》首先从规模上要求券商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融入方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

      同时,要求券商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设计针对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流程,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并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当为所有融入方建立信用档案,持续记录其资质条件变动和信用情况,并对存在违约的融入方建立黑名单制度。出现违约情形时,券商根据协议约定通知融入方,制定违约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处置标的股权的种类、方式、数量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