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有限服务型连锁酒店
2015年6月部分经营数据简报
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15-050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服务型连锁酒店
2015年6月部分经营数据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现披露公司有限服务型连锁酒店2015年6月份门店发展和客房运营部分数据。
相关数据仅为初步统计数据,最终数据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一、2015年6月份和截至2015年6月30日有限服务型连锁酒店门店发展情况
1、按直营和加盟分2015年6月份和截至2015年6月30日有限服务型连锁酒店开业和签约门店数量
表一 单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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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直营和加盟分2015年6月份和截至2015年6月30日有限服务型连锁酒店开业和签约客房总数
表二 单位: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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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6月份有限服务型连锁酒店分品牌的RevPAR及其与上年同期的比较情况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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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15-051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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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股、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分别暂为0.3800元、0.062143美元(A股、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按持股期限长短分别适用的税率为5%、10%、20%在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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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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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7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8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5年8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8月3日)。
3、 本次分配以804,517,7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21,807,096.00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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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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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根据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由登记结算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个人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5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1149)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65414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58873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62143美元。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65414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5楼
联系电话:86-21-63217132
联系传真:86-21-63217720
邮政编码:200002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15-052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正在筹划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投资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7月8日起停牌。
2015年7月21日,公司发布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1日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30日。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全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磋商上述重大投资的相关事项。
2、公司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积极进行尽职调查等各项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进一步论证,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