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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签署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2015-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8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签署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在“城市矿产”领域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有序发展,同时提升双方在循环经济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在城市矿产产业做强做大。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自愿双赢、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基础上,于2015年7月22日签署了《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

      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书不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书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2013年8月15日),由原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更名成立的跨地区、跨行业、全国性的社团组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业务涵盖区域循环经济、工农业循环经济、园区循环经济、资源再生利用、再制造、垃圾资源化、绿色消费、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有从事战略与政策研究,技术与模式推广,项目与投融资对接,科技与专利成果申报、评价、奖励及标准制定等专业团队和专家队伍。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就共同发起“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联盟”、举办年度“城市矿产”发展论坛、创建“城市矿产”微信平台、城市矿产展示中心、推进“互联网+分类回收”为主体的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城市矿产交易平台、政策和标准支持、科技咨询服务、宣传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2、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每年可以对乙方的企业进行参观考察活动,乙方有义务提供厂房为甲方进行参观或者考察。

      (2)甲方根据需要和乙方在联盟相关问题上进行沟通,乙方应对甲方的建议做出积极的回应。

      (3)甲方可以让乙方配合参与其举办的会议或者活动,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4)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实现其成为行业龙头企业的目标。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循环文化资料和宣传资料。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资金用于该协议项下的相关活动。

      3、本协议项下由双方共同完成的各项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或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任何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或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由甲乙双方共享所有权,但是,乙方具有优先产业化与使用的权利。

      4、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对方资料和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聘用的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本协议项下课题内容、研究成果等全部工作成果所涉及的需保密的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漏给第三方。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承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任意解除本协议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守约方同时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守约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6、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作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对于国内外循环经济的战略与政策研究、技术与模式推广有着较为精准的掌控力,双方通过战略合作,可以进行优势互补,以理论政策+实践的优势,实现资源、技术与资本的大融合,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推动整个循环经济领域的大发展。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跟踪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8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增持

      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5年7月24日,公司接到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投”)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中植产投通过其关联企业深圳中植产投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7月24日以“中融基金-中植产业投资增持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以自有资金19684.3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票12,24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成交均价为16.07元。

      本次增持前,中植产投通过其关联企业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10,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中植产投通过其关联企业及资管计划产品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2,959,126股(含本次增持),占公司总股本的1.08%。

      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通过自身及关联企业自2015年7月10日起三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含已增持部分)。

      二、有关承诺

      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项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股票。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