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5-04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两案判决结果将增加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7000万元左右(该数据未经审计,最终结果以公a司2015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 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商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13号】及博瑞商业诉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大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14号】。
现将上述判决的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两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公司与美达公司、博瑞商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与博瑞商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行了相应的公告。公告内容详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4-042 号、临2014-032 号、临2013-029、临2013-026、临2013-025、临2013-020、临2012—011、临2011—023、临2011-014),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13号】的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45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自2010年7月6日起,350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79658.65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4300元由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0000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9658.65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9658.65元,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14号】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初字第4号】的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289.5元,由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2642元,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负担18348元,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9299.5元。
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4号、5号】的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临2014-032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两案的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对公司财务影响如下:
按照出售房屋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出售价款扣除房屋土地账面价值、交易税费、违约金、返回美达租金及利息等后,净增加额计入“营业外收入”。预计两案判决结果将增加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7000万元左右(该数据未经审计,最终结果以公司2015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本次诉讼案件为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司享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权利。但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期间,不会停止上述两案判决的执行。如上述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14号】
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4号】
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5号】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