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财富管理
  • 4:新闻·公司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特别报道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7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33版:信息披露
    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2015-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5—059号

      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98号),就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对以下情况进行回复公告:

      一、请公司说明2015年7月24日澄清公告中所称: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的相关信息与承诺,与公司信用担保账户股东名册的具体不符之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具体情况以及向交易所提交的具体相关线索。

      西藏旅游回复:2015年7月17日,本公司代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报告书)。《报告书》中披露: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至2015年7月15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136,975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9.5893%。

      本公司在计算、汇总、核对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向本公司提供的购买本公司股票交易交割单明细时,发现交割单记载的购入股票数量较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提供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量少330多万股,其提供资料与其披露情况存在重大差异;随后,本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了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每月月末最后一交易日的股东名册及信用担保账户明细,发现胡波、胡彪并非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进行公司的股票交易,资料显示,至少从3月起即存在交易,与其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举牌前6个月的股票交易情况不一致,经核对中登公司提供资料,发现其曾减持75.73万股,与其所披露的6个月内未减持不一致;实际增持661.54万股,与其披露的585.81万股不一致,相差75.73万股,差异率高达11.45%。

      上述,即其在2015年7月16日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举牌前6个月股票交易情况的披露:7月1日开始持股585.81万股,6个月内未减持,与公司通过中登公司等渠道获取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我们认为这违背了胡波、胡彪向本公司提供的《报告书》、《简式权益报告书内容真实的声明》、《信息真实声明》中所作出的承诺:所提供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近日,证券时报等媒体发布《神秘人举牌西藏旅游被查“弘俊系”悄然浮出水面》等报道,报道对胡波及胡彪与弘俊资本的关系进行了质疑,请胡波及胡彪核实并澄清上述媒体报道内容,并说明:(1)前述增持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弘俊资本或其他公司行为;(2)前述增持行为的资金来源;(3)胡波及胡彪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请进行补充更正。

      根据要求,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负责澄清并回复上述内容,其回复公告见同日发布的《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号)。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5—060号

      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函件要求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对以下情况进行回复公告:

      近日,证券时报等媒体发布《神秘人举牌西藏旅游被查“弘俊系”悄然浮出水面》等报道,报道对胡波及胡彪与弘俊资本的关系进行了质疑,请胡波及胡彪核实并澄清上述媒体报道内容,并说明:(1)前述增持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弘俊资本或其他公司行为;(2)前述增持行为的资金来源;(3)胡波及胡彪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请进行补充更正。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的《回函》,全文内容如下:

      致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于今日(2015年7月24日)收到贵方发出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对函件中要求我方就买卖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旅游”)股票做出说明的事项,汇报如下。

      一、 关于某些媒体就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弘俊资本的关系质疑,我方汇报:

      (1)本次增持行为是本人与一致行动人两位自然人独立自主的行为,与任何第三方无关,事先与弘俊资本也没有沟通、计划等类似安排。由于胡彪是弘俊资本旗下成都弘俊远景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人之一,而本人与一致行动人不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因此在2015年7月15日收盘当天,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委托弘俊资本管理人员刘文俊、何小乐为我方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宜与西藏旅游、监管机构等各方进行沟通。

      (2)本次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全部资金均是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没有获得任何第三方的财务资助。关于本次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目的: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看好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响应国家号召,进行了此次股份增持。

      (3)胡波与胡彪相关信息披露正式、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今天之前存在的工作瑕疵,在下文中做了详细的、真实的工作汇报。

      二、关于西藏旅游澄清公告中称“信息披露存重大差异”,我方情况汇报:

      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已于2015年7月23日收到西藏证监局发出的《监管函》(藏证监函【2015】23号),西藏证监局对我方存在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针对我方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你们在增持西藏旅游股份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行为。

      2015年7月15日,你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买入西藏旅游股票时,在达到西藏旅游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在规定期间持续买入西藏旅游股票,致使在当天收盘后,你们持有西藏旅游股份达到总股本的9.5893%。

      2、权益披露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你们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前六个月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情况中披露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针对上述监管意见,我方回复如下:

      由于7月15日购买当天市场波动较大,且我方不熟悉交易规则的具体规定,造成操作瑕疵,但我方已于事后发现问题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西藏旅游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后,我们自查发现交割单信息统计过程中发生工作疏漏,同时西藏证监局也核查出这一瑕疵,我们及时向西藏证监局承认工作疏漏,监管当局也在出具的《监管函》对我们的行为进行了指正。此后,我们将加强操作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我们为此次购买行为以及信息披露瑕疵,向各方表示诚恳的歉意。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有关媒体报道的“恶意举牌”、“举牌信息披露存重大差异”的说法。

      关于西藏证监局检查出我方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一事,属我方信息统计疏漏致使《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不完整,我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更正《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了报告书中“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累计买入、卖出股票数量的统计演变过程,但最终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与7月17日西藏旅游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仍然一致。

      根据西藏证监局要求,我方已向西藏旅游董秘办发出了股东不减持的承诺函、更正说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及相关声明、账户交割单。

      现将更正内容详细汇报如下(其中更正部分的文字加黑显示):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原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持有公司股票5,858,1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973%,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增持西藏旅游5,858,109股,未减持西藏旅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现将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修订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持有公司股票5,858,1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973%,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增持西藏旅游6,615,409股,累计减持西藏旅游757,300股,具体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备查文件

      胡波及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回函》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5—061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8日复牌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自然人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购入本公司股票,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配合西藏证监局核实相关情况,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15年7月20日开始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核实的相关情况发布了公告,具体公告内容请见2015年7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号)及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号)、《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号)。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105年7月28日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藏旅游

      股票代码:600749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506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旅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旅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胡波

      身份证号:422725********0819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506

      邮政编码:610042

      联系电话:028-6511 1588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胡彪

      身份证号:422725********6312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506

      邮政编码:610042

      联系电话:028-6511 1588

      2、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胡彪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坚定看好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秉承价值投资理念,认可并看好西藏旅游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此次股份增持,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本次股份增持外,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西藏旅游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西藏旅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西藏旅游股份18,136,975股,占西藏旅游总股本的9.5893%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西藏旅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278,866股,占西藏旅游总股本的6.4920%。

      ■

      上述增持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西藏旅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西藏旅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持有公司股票5,858,1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973%,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增持西藏旅游6,615,409股,累计减持西藏旅游757,300股,具体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重要信息

      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2015年7月15日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行动中,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张晓龙、潘丽萍

      3、 电话:0891-633 9150

      传真:0891-633 9041

      声 明

      本人承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胡 波

      签章:

      签署日期:2015年7月2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胡波

      签字:

      日期: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