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5年7月2日的《证券时报》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gwfmc.com)上的《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场内简称:景顺货币。
(二)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890。
(三)一级市场申赎代码:511891,证券简称:景顺货币。
(四)2015年7月27日基金份额总额:3,451,484份。
(五)2015年7月27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六)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451,484份。
(七)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3日。
(九)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证券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67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
网上现金认购时间: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10日。
网下现金认购时间: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
■
注: 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
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为本基金办理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于2015年7月16日。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本次募集认购金额为344,948,000.00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344,948,000.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3,449,480.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进行了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2015年7月17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函[2015]31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景顺货币。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511890 。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451,484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31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9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73,52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0.8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077,95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9.18%。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为0,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5年7月27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3、总经理:许义明
4、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34051号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1%;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ETF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ETF销售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QDII、QFII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4)量化及ETF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等渠道的销售。
(9)ETF销售部:负责公司ETF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现有员工174人,其中117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杨皞阳
电话:0755-82370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5年6月底,景顺长城基金公司管理总资产717亿元。公司旗下共管理46只开放式基金,涵盖高中低各类风险等级,产品线较为完备。
各基金基本类型和产品名称见下表所示:
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类型
■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媛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齐鲁证券北四环营业部,也曾担任中航证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等职务。2013年7月加入本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资深研究员;自2014年4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具有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75.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010-665682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37亿元。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2.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3.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4.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5.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6.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推荐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级交易商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五)基金验资机构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5年7月27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
注:1、截至2015年7月27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3,451,954.36份。
2、本报告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5 年7月16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发生债券回购融资业务。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发生债券回购融资业务。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因此暂未测算“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00元。
2、本基金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息债的摊余成本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4、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现金替代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业务规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下转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