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 每个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了本规则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每个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了本规则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六十六条 | 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 | …… 股东大会进行监事(不含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的,累积投票制度参考上述规定执行。 |
第六十七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一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七十二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七十四条 |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或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A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A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或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A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
第七十七条 | 股东大会应当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作出决议。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八十条 |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统计资料、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附件三
涉及条款 | 原文 | 修改后 |
第六条 | (七) 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七) 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七条 | (九)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总裁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是:等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
第八条 |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培养及薪酬委员会和航空安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安排和总裁的提议,就相关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培养及薪酬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且主任委员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培养及薪酬委员会和、航空安全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安排和总裁的提议,就相关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
第九条 |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飞行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和总飞行师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十一条 | (一)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一般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1.该交易依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3%但均低于25%; | (一)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一般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1.该交易依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35%但均低于25%;或 |
2.该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而定)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均低于50%,但不属于管理层权限。 | 2.该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依按资产总额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成交金额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利润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营业收入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净利润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所作的占比测试,任何一项比例均等于或高于10%但低于50%,但不属于管理层权限。 | |
(二)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1.该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义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依资产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0.1%但均低于2.5%,除非交易代价低于100万港元;以及前述任何一项比率虽然等于或高于2.5%但均低于25%且交易代价低于1,000万港元的关联交易; | (二)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1.该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义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依资产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0.1%但均低于2.55%,除非交易代价低于100万港元;以及前述任何一项比率虽然等于或高于2.55%但均低于25%且交易代价低于1,000万港元的关联交易; | |
2.该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义依不时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而定)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但不属于管理层权限。 | 2.该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义依不时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而定)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等于或高于0.5%但低于5%,但不属于管理层权限。 | |
(四) 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之外的一切对外担保(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 (五) 其他超过管理层权限,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经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投资项目。 | (四)(五)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之外的一切对外担保(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 (五)(六)其他超过管理层权限,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经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投资项目。 | |
第十四条 | 5、监事会提议时; 6、总裁提议时。 |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均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均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六条 |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日通知到与会人员。 |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或变更地点的,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日通知到与会人员。 会议需要增加、变更、取消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
第三十二条 | (六)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 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八)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 |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以下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1)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2)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3)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4)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5)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以下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1)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2)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3)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4)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5)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第四十八条 |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会议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会议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五)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5-030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批准,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部门的核准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的批准、核准能否取得以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014年12月,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2,326,702.25元(人民币,下同)收购北京凤凰航空实业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凤凰实业”)所持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0.32%股权,并以571,819,449.68元与控股股东中航集团公司分别向中航财务增资。收购及增资完成后本公司与中航集团公司分别持有中航财务51%及49%股权。除此之外,本公司与中航集团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应予披露的其他交易。过去十二个月本公司不存在与其他关联人的与本次关联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中航集团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94,200,497(含994,200,497)股A股股票(以下或简称“本次发行”),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中航集团公司(通过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合计持有本公司53.37%的股份)拟以10亿元现金按照具体发行价格认购相应股数,认购的总股数不超过82,850,042(含82,850,042)股。2015年7月27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由于中航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航集团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41.48%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有限”)持有本公司11.89%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中航集团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10,027,830,000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法定代表人为蔡剑江。中航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飞机租赁;航空器材及设备的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航集团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2,218.9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60.21亿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1,071.4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70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94,200,497股A股股票,中航集团公司拟以10亿元现金为对价,按照具体发行价格认购相应股数,认购的总股数不超过82,850,042(含82,850,042)股。
(二)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7月2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2.12193元/股。公司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5年7月8日以总股本13,084,751,004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现金分红0.5223元(含适用税项),相应将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12.07元/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994,200,497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亿元。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定义
指公司拟向包括中航集团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等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994,200,497(含994,200,497)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交易。
(二)认购
中航集团公司的认购标的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中航集团公司拟以10亿元现金按照具体发行价格认购相应股数,其认购的总股数按照届时的认购价格确定。
(三)认购价格及定价方式
认购价格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即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并且中航集团公司不参与公司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中的报价。每股认购价格应不低于12.12193元,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公司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5年7月8日以总股本13,084,751,004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现金分红0.5223元(含适用税项),相应将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12.07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锁定期
中航集团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认购及支付方式
在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公司正式开始发行股票时,中航集团公司应按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应提前通知中航集团公司)一次性将认购款项先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认购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较晚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1.认购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
2.公司非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批准本次发行;
3.公司非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批准本协议;
4.本次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同意、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七)违约责任
认购协议双方互相承诺,任何一方如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协议项下任何或全部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损失,该方应给予对方足额赔偿。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购买15架波音B787飞机项目(含座椅等其他机内配套辅助设施)、直销电子商务升级改造项目、机上WIFI(一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通过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提升公司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化情况
(1)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且有利于公司根据整体战略和市场需求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推动枢纽网络建设,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及战略落地。
(2)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在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航集团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5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4)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高管人员结构发生变动。
(5)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收入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仍然为航空客运和航空货运及邮运。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飞机项目将进一步扩充航线载运能力以满足航线布局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市场需求和战略规划,有助于优化机队结构,构建远程航线网络,从而推进公司的国内及国际市场拓展战略;直销电子商务升级改造项目将有效提升直销比例,降低营销费用;机上WIFI(一期)项目将有效增加附加服务收入,提升旅客体验及满意度。
2.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1)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金实力将有效增强,资本结构更趋稳健,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规划目标后,公司业务体量将大幅增加,业务收入及利润将明显提升,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2)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有效提升公司运力,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引进新款的飞机将替代部分现有老旧飞机,能够有效降低油耗和维护成本,从而使得公司的运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本次引进的波音B787飞机选配了多型先进装备,将有效改善客户体验,提升客户服务品质,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通过开发直销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将显著提升直销比例,降低营销费用;通过机上WIFI(一期)项目增加公司附加收入;通过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增强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并为公司未来发展国内、国际市场,完善公司枢纽网络战略奠定强大的资金基础。从长期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将逐步提升。
(3)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随着公司运用募集资金购买15架波音B787飞机,投资活动现金支出增加。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公司经营实力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的增加;同时随着公司运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偿债能力将有所增强,公司的筹资能力也将有所提升。
3.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方面均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重大变化。
4.公司的资金使用或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授权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资金、资产或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亦不存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以及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担保的情况。
5.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高,资产负债率会进一步下降,财务风险将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可以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蔡剑江先生、王银香女士、曹建雄先生及冯刚先生未行使表决权,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非关联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前述议案。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上述议案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亦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交易的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的批准,届时,公司关联股东中航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航有限将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还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七、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公司与中航集团公司除已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014年12月,本公司以2,326,702.25元收购凤凰实业所持中航财务0.32%股权,并以571,819,449.68元与中航集团公司(以171,020,919.65元)共同向中航财务增资。前述股权收购及增资完成后公司及中航集团公司将分别持有中航财务51%及49%股权,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公告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截至目前,前述股权收购及增资已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中航集团公司签署的《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协议》;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五)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5-03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于2010年11月及2013年1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本公司2010年11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募集资金(以下简称“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5号文)和《关于核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54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0年11月在境内外分别非公开发行A股483,592,4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58元)及外资股H股157,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6.62元),共募集资金折合人民币6,492,055,121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0,906,588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421,148,533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和2010年11月24日到账,全部存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65号和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66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1年1月31日,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使用完毕,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3年4月2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
截至2011年5月13日,2010年非公开发行H股募集资金本金全部使用完毕,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3年4月2日,本公司在香港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2010年非公开发行H股募集资金开设的H股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在境内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为2010年非公开发行H股募集资金开设的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05元,为利息收入余额。
(二)本公司2013年1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募集资金(以下简称“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7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3年1月非公开发行A股192,796,33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4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50,740,003.9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90,820.48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44,449,183.47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于2013年1月25日到账,全部存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京永验字(2013)第22003号验资报告。
2013年度,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产生利息收入229,277.74元。截至2013年3月20日,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使用完毕,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3年3月20日,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07年4月,本公司制定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并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投向变更以及管理和监督作了详细规定。
(一)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本公司为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分别在境内和境外开设了专项存储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在境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2010年11月24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无权对外签署合同,因此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签署)。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向保荐人提供银行对账单,及时通知保荐人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重大使用情况。
在境外定向增发股票募集的资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的批复及核准,本公司分别在境外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境内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开设了专项存储账户,并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专户使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 账号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都机场支行(A股募集资金) | 0200006029000044276(已销户) | 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柱路支行(A股募集资金) | 824300605748091001(已销户) | 0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H股募集资金) | 01287511546836 (已销户) | 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柱路支行(H股募集资金) | 319456851967 | 0.05 |
(二) 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本公司为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开设了专项存储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2013年1月29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向保荐人提供银行对账单,及时通知保荐人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重大使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 账号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柱路支行 | 320759197815 (已销户) | 0 |
三、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根据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
(二)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根据本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的A股募集资金用途,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有关内容的差异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有关内容一致。
六、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前次募集资金已足额到位;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附表1: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本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表1: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 642,115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642,115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2010年 | 553,644 | |||||||
2011年 | 88,471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项目完工程度 | |||||||
承诺投资 项目 | 实际投资 项目 | 承诺 投资金额 | 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承诺 投资金额 | 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投资金额 的差额 | ||
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 | 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 | 642,115 | 642,115 | 642,115 | 642,115 | 642,115 | 642,115 | - | 不适用 |
附表2:本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 104,445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104,445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2013年 | 104,445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项目完工 程度 | ||||||
承诺 投资项目 | 实际 投资项目 | 承诺 投资金额 | 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承诺 投资金额 | 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投资金额 的差额 |
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 | 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 | 104,445 | 104,445 | 104,445 | 104,445 | 104,445 | 104,445 | -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5-03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复牌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30日起停牌,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21日及2015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5年7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7月29日复牌。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2015-033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2015年半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了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8亿元到40亿元,同比增长701%到743%。
3、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未经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4.74亿元
2、每股收益:人民币0.04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2015年上半年,在收入方面,本公司抓住市场需求的机遇,加大了运力投入,同时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的优化组织,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运力及优化收益管理质量等措施,实现了收入的同比增长;在成本方面,本公司加强流程管理,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机型与航线的匹配度、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提直降代等方面持续挖掘成本潜力,同时受益于航油价格的大幅下降,本公司上半年成本水平同比有效下降。
四、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未经审计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