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5-100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㈠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㈡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㈠会议召集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㈡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㈢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15:00至7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㈣现场会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㈤主持人:李铁民副董事长
㈥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82,326,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04,905,8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8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7,420,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0,012,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3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591,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7,420,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委托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天津燕山航空租赁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56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97,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56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97,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3.审议《关于调整2015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2,284,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29,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7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2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㈠律师事务所名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1、律师姓名:张新强 聂晓江
2、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