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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5-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1 证券简称:冀凯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4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春保、牛春山、冯春燕;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2,096,1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0481%;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7月31日(星期五)。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9号” 文核准,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249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票自2012年7月3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5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数量为200,000,000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00,00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32,096,1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0481%。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公司股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股东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春保、股东冯春燕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公司股东牛春山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6)公司股东许三军、李占利、史公社、许长虹、郝行章、崔密增、刘文皓、乔贵彩、李国壁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7)公司股东王守兴、赵盘胜、梁志海、魏二宏、陈泰鹏、侯西涛、郭东、李彦明、周根成、张春生、刘水东、王婕、苑兴然、孙令国、王树盘、贾秀香、刘西忠、于丽华、刘冀容、陈彤、石运刚、孙波、丁振洲、安炳辉、崔书奇、李鸿、许树枫、董照奇、杜红娟、高贵军、王文海、李小胜、宋建锋、田季英、石雪艳、马利海、康鹏颖、吴玉军、董爱菊、胡德虎、冀洪涛、李忠、王文秀、陈卫涛承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上市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根据上述承诺,此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春保、牛春山、冯春燕。

    3、以上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4、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5、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2,096,1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66.048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质押的股份数量备 注
    1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29,000,000129,000,00029,560,000控股股东
    2冯春保2,804,0272,804,0270实际控制人
    3牛春山175,252175,2520监 事
    4冯春燕116,835116,8350 
    合计132,096,114132,096,11429,560,000 

    5、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春保、牛春山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根据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件要求,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四、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