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6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 本次担保的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昆仑碱业提供1亿元综合授信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为昆仑碱业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22.87亿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201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提高子公司担保贷款办理效率,根据证监会对外担保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授信额度、实际贷款方式及担保情况,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的期间内,公司(包括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余额不超过23.36亿元的担保。” 为满足昆仑碱业环保及技改项目对设备设施投入的资金需求及发展需要,2015年度拟为昆仑碱业提供贷款担保余额由23亿元调整为24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
2015年7月28日公司董事会第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该议案担保总额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事宜。
该决议尚需提交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预计总额度及上述预计担保有效期内的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文件、协议(包括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发生超过担保余额的担保,则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6月
注册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茫崖路14号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禄
经营范围:工业纯碱的生产销售;工业盐的开采、销售;原辅材料、工矿配件的经销;工业精制盐水和蒸汽的销售;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生产和销售。
与本公司关系: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青海海西蒙西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49%的股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昆仑碱业资产总额36.46亿元,长短期借款合计22.78亿元,流动负债总额20.5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0.53亿元,主营业务利润2.04亿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昆仑碱业资产总额35.57亿元,长短期借款合计21.82亿元,流动负债总额20.2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5.73亿元,主营业务利润1.45亿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种类及金额:公司在2015年度拟将为昆仑碱业的银行贷款、银行保函、信用证等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的总额不超过24亿元(包括本次担保额度)。
担保方式: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以具体合同为准
四、 董事会意见
上述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昆仑碱业提供总计不超过24亿元的担保额度。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该项担保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在对昆仑碱业的生产经营、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经营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所属公司,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采取了规避风险的反担保措施,可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该议案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担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5年6月底,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3.36亿元(不包括本次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87亿元,占公司2014年底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82%,且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37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19日 10点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19日
至2015年8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 特别决议议案:全部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0328 | 兰太实业 | 2015/8/5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15年8月18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4时—17时。
3、登记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通讯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3、联系方式: 电 话:(0483)8182016
(0483)8182785
传 真:(0483)8182022
邮 编:750336
联系人:王 勇 张淑燕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8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送达。2015年7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主席杨秀林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定事项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市公司2015年半年报制作及报送等相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后出具意见如下:
1、《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1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15年7月28日在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董事赵青春、刘苗夫、王岩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分别委托李德禄、陈云泉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财务中心主任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7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三项议案尚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0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江西兰太提供财务资助的
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江西兰太提供总额不超过11,570.58万元的财务资助,还款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按实际占用资金额度收取资金占用费。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关联交易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一、 近期,江西兰太累计归还财务资助款5,500万元。
二、 前期,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款11,570.58万元,用于江西兰太生产经营。
三、 截至目前,公司为江西兰太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款11,570.58万元,本次累计归还财务资助款5,500万元。目前尚欠财务资助款额6,070.58万元。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