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5-078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28日--2015年7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亚夏汽车五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夏耘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134,445,4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667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有4人,代表股份128,417,9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978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02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887%。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2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1.688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股东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肖美荣、李林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0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肖美荣、李林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0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