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15日生效,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0日生效。根据自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上述两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30日起将上述两只基金更名为混合型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现将有关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1、将“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
2、将“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富国低碳环保混合”。
二、基金类别的变更
将两只基金的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两只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的变更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更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简况。
四、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调整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自2015年3月23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必要调整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两只基金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调整两只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上述两只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事宜,本公司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本公司将据此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上述两只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0日
附件一:《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一:《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封面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封面 | 二零零六年十月 | 二零一五年七月 |
| 一、前言和释义 前言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 |
| 一、前言和释义 释义 |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 |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 |
| 二、富国天合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
| 四、基金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 …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
|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 |
|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图2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 … 图2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
| 十一、基金的投资 |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十一、基金的投资 | 八、投资限制 增加: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
| 十一、基金的投资 | 八、投资限制 9、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 八、投资限制 9、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十一、基金的投资 | 十一、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定位股票基金,债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 十一、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
| 十一、基金的投资 |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力争在稳健投资的基础上实现对基金业平均收益水平的超越,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2、媒体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附件二:《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封面 |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封面 | 二零一一年七月 | 二零一五年七月 |
| 一、前言 | (三)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 (三)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
| 二、释义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
| 五、基金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 …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通讯开会方式 … | …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 十、基金的托管 |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富国低碳环保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富国低碳环保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增加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2、投资组合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投资组合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估值。 |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